外交特考的英文門檻:
1. 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一、英文組二、國際法組、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英文組、國際經貿法律組: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 B2級(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2. 外交領事人員非英文組(其他語組)、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英文組其他語組: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 B1級(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3.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 A2級(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