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97年) 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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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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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應予特別保障者,不包括下列何種事項? |
A (B)充分就業 |
憲法增修條文§10ⅩⅡ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Q 憲法並未明定廣電自由,但可從下列何項基本權內涵中得出? |
A (A)言論自由 |
(一)傳統言論自由權之理論,認為言論自由就如一般自由權一樣,只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利,因此要求政府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來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就像是一面「盾牌」,用來防禦政府之不當侵害。 (二)然而,在現代社會,大眾傳播媒體:報紙、雜誌等印刷媒體與廣播、電視等廣電媒體等,乃為大眾獲取資訊之主要來源,因而亦使之成了引導輿論及製造輿論之最有效工具。然而隨著大眾傳播媒體逐漸之集中化,及自由 (三)「接近使用媒體權」即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學者所提出之一種積極性的言論自由權。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之年度司法概算,可以做下列何種處理? |
A (C)加註意見 |
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時,則該緊急命令變成如何? |
A (A)立即失效 |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Q 下列何者不是總統制的特徵? |
A (B)閣揆及主要部會首長都是民選的國會議員 |
(一)總統制下,總統由民選產生,代表行政體系掌握行政權,總統擔任國家元首,(A)之論述正確。 (二)總統制,基本上並無所謂「內閣」,但與內閣概念極為近似,而屬行政組織的機關則為「國務院」,國務院由國務員組織之,國務員(各部會首長及其他重要成員)之任命,以獲得總統之信任為基礎,不以獲得國會信任 (三)總統制下,總統代表行政體系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總統不須接受國會議員之質詢。國務院的運作不對國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國會對國務員縱有不滿,亦只能反應於預算之杯葛,故(C)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行使下列何種職權時,無須行政院院長參與或行政院會議決議? |
A (A)總統解散立法院 (D)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一)憲法增修條文§2Ⅱ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2Ⅴ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 (三)憲法§38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58Ⅱ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可知(C)非本題正確選項。 |
Q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如何? |
A (A)免職 |
憲法§81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B)由大法官出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 (D)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 |
A (D)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 |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Q 下列何者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
A (A)立法委員 |
憲法增修條文§7Ⅲ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可知(B)(C)(D)均屬監察權行使的對象,而立法委員基於「國會自治」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
Q 我國考試院院長和下列那種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相同? |
A (C)司法院院長 |
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此為考試院院長產生方式之規範。 (A) 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B) 憲法§66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C)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9Ⅰ規定:「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行使下列何種職權時,無須行政院院長參與或行政院會議決議? |
A (A)總統解散立法院 (D)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一)憲法增修條文§2Ⅱ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2Ⅴ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 (三)憲法§38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58Ⅱ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可知(C)非本題正確選項。 |
Q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如何? |
A (A)免職 |
憲法§81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B)由大法官出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 (D)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 |
A (D)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 |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Q 下列何者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
A (A)立法委員 |
憲法增修條文§7Ⅲ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可知(B)(C)(D)均屬監察權行使的對象,而立法委員基於「國會自治」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
Q 我國考試院院長和下列那種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相同? |
A (C)司法院院長 |
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此為考試院院長產生方式之規範。 (A) 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B) 憲法§66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C)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9Ⅰ規定:「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Q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為: (B)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D)中央與省縣分別立法並執行 |
A (A)中央立法並執行 |
憲法§107規定:「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2 號解釋意旨,商標專用權主要受下述何種基本權保障? |
A (A)財產權 |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商標專用權屬於人民財產權之一種,亦在憲法保障之列。惟商標專用權人結束營業,且並無於結束營業前或其後就同一商標專用權授權他人使用或移轉他人繼續營業之可能時,因其已喪失存在之目的,自無再予保障之必要。(釋字492號主文節錄)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所提出的不信任案,若表決未獲通過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③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Q 下列有關現役軍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不得兼任文官 |
憲法§140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Q 下列何者不是學理上所謂之參政權? |
A (A)言論自由 |
憲法§17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為人民參政權之憲法規範。 |
Q 依我國刑法規定,無責任能力人是指: |
A (B)未滿十八歲之人 |
刑法§18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Ⅱ)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Ⅲ)」 |
Q 商事法與民法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應如何適用? |
A (A)商事法優先適用 |
民法與商事法均為私法,然商事法之於民法係屬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 |
Q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稱之為什麼原則? |
A (A)平等原則 |
行政程序法§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稱為「平等原則」。 |
Q 下列何種處分得採取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方法? |
A (B)拆除違建處分 |
代履行,係指就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在義務人怠於履行時,由行政機關指定義務人以外之人代為執行,並向義務人繳收費用之執行方法。係用於「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A) 補稅處分之執行方法為「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B) 拆除違建處之執行方法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且屬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得以「代履行」為行政執行方法。 (C) 歇業處分雖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然其屬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應以「直接強制」為執行方法。 (D) 罰鍰處分之執行方法為「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Q 下列那一種人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D)勞委會職訓局的學員 |
刑法§10Ⅱ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A)(B)(C)均為刑法§10Ⅱ①規定之公務員,而(D)則否。 |
Q 甲員工因為協助其他員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的申訴,遭到該雇主調職,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
A (B)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調職的處分,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
性別工作平等法§36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Q 下列那一種雇主的給付在性質上不屬於工資的範疇? |
A (D)雇主因勞工家有喜事或喪事而給予勞工的紅白包 |
勞動基準法§2③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A)(B)(C)均屬工資之範疇,而(D)則否。 |
Q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何者間之權限分配? |
A (A)行政、立法兩權 |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釋字614解釋主文節錄) |
Q 「國家機關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係就下列何一原則之描述? |
A (B)比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7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該三款分別對應著「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及「衡量性(過度禁止原則)」,亦即國家機關不得為達行政目的而不擇手段,而應選擇「損害最少」「合比例」的手段為之。 |
Q 經典作品「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的作者為誰? |
A (B)孟德斯鳩 |
《法意》,也譯作《論法的精神》,為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政治學名著,歷時14年著成。 |
Q 民國 87 年實施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要在落實下列那一項社會法制? |
A (D)社會補償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規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4Ⅰ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Q 下列何者無須法律規定? |
A (B)傑出青年之表揚 |
(A) 憲法§8Ⅰ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刑事訴訟法§88Ⅰ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B) 傑出青年之表揚,該行政行為不干預人民權利義務,亦非屬重要之給付行為,自無須法律規定。 (C) 憲法§82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D) 憲法§41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Q 依據法律條文之立法意旨,以解釋法律條文之意義,此種解釋方法如何稱呼? |
A (C)目的解釋 |
目的解釋,係指透過探求立法目的,以求法規範之真正內涵。法律文義之疑義,倘不能依法律體系,立法理由或比較法之解釋予以完全澄清時;須再進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資闡明。 |
Q 褫奪公權、沒收應歸屬下列何種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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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刑罰中的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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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修法前刑法§34規定:「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故(B)為當時本題正確選項。 (二)2015年修法後刑法§34規定已遭刪除,沒收已非從刑,本題於現今法規僅褫奪公權為從刑。此見刑法§36Ⅰ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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