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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102年) 試題詳解

2016-09-19 1944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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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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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依法完成審核,審計長應向何者提出審核報告?
(A)監察院 (B)司法院 (C)總統 (D)立法院

A (D)立法院

憲法§105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Q 下列那一事項,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規定,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所在?
(A)解釋憲法 (B)審理副總統彈劾案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D)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A (D)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一)憲法§78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A)及(C)均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B)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三)公務員懲戒法§23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故(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司法院副院長應由何人提名?
(A)總統 (B)立法院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大法官連署

A (A)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Q 下列官員,何者須經立法院同意?
(A)考選部部長 (B)行政院政務委員 (C)考試委員 (D)監察院秘書長

A (C)考試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Q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的職權?
(A)倒閣權 (B)質詢權 (C)人事同意權 (D)審理受彈劾之總統

A (D)審理受彈劾之總統

(A)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③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可知(A)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6~§41)。

(B)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①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可知(B)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6~§28)。

(C) 監察院審計長(憲法§104)、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5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增修條文§6Ⅱ)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7Ⅱ)其人事同意權均屬立法院,(C)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1)

(D) 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Q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如何產生?
(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由總統任命
(C)由立法院多數黨領袖出任

(D)由公民直選產生

A (B)由總統任命

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Q 行政院不得就下列何者提起覆議?
(A)大赦案 (B)法律案 (C)預算案 (D)條約案

A (A)大赦案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②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總統享有緊急命令發布之權,惟其必須經由何機關追認,否則該命令即失效?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 (D)國家安全會議

A (B)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罷免所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
(B)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了應保障在外國居住之本國人的選舉權
(C)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D)競選之過程,應以公開為原則

A (A)人民得罷免所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

(A)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5Ⅰ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75Ⅱ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 憲法增修條文§2Ⅰ後段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增修條文§10第13項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C) 憲法§129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D) 憲法§131規定:「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Q 下列對於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描述,何者錯誤?
(A)包含入出國境的自由

(B)包含使用任何不同的交通工具的自由
(C)包含隨意進入他人住宅的自由

(D)包含設定住所之自由

A (C)包含隨意進入他人住宅的自由

(一)遷徙自由,係指身體行動之自由,意旨人民得在國內外任何地方遷徙及旅遊之自由。自然包含入出國境的自由(釋字443、558號解釋)及使用任何不同的交通工具的自由,(A)及(B)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所謂居住自由,係指人民之住居處所,有不受國家機關或其他私人非法侵入、搜索及封錮之自由。而所謂之住居處所,除依民法§20~§24條有關住所、居所之規定為決定外,人民寄寓之旅館飯店房間,依社會通念與生活習慣可供人居住之建築物,如機關、公司之警衛辦公室、學校宿舍、工廠倉庫,及可供實際居住之船艦等,均為此處所謂之住居處所,故(D)之所述為居住自由之內容,非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所述則非居住自由之內容。

 

Q 人民組織政黨主要是憲法所保障的何種基本權利?
(A)結社自由 (B)信仰自由 (C)表現自由 (D)集會自由

A (A)結社自由

(A) 所謂結社自由,係指人民有為一定目的,繼續性或永久性的組織團體之自由。人民可合法組織政黨即屬結社自由之具體表現。

(B) 所謂宗教信仰的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的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信仰給予優待或加諸不利益的舉措,其保障範圍包括內在信仰的自由、宗教行為的自由與宗教結社的自由。(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

(C) 憲法§11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學界稱此四種自由為表現自由、意見自由、表現意見自由。此因言論、講學乃以口頭表現意見;著作,乃以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電腦程式等著作方式表現現意見;而出版乃以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印製文書、圖畫等方式來表現意見,故可統稱為意見表現自由。而此自由係指人民有將思想發表成為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而其與人民身體自由不同,係屬於人民精神活動自由,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及廣播電視自由。

(D) 集會自由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以表示思想、交換意見、聯絡情誼或為其他一定目的之自由。

 

Q 選舉時不得亮票,乃是下列何原則之要求?
(A)普通 (B)無記名 (C)直接 (D)平等

A (B)無記名

憲法§129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A) 所謂普通原則,又稱一般原則,係指主動選舉權與被動選舉權之享有,只要合乎最低基本年齡及精神狀態即可。

(B) 所謂無記名投票原則,亦即秘密原則,係指投票權人不必公布其支持的對象,國家亦不得強制其表達之。可知選舉時不得亮票即屬秘密原則之內涵。

(C) 所謂直接原則,係指選民透過選票所形成之決定,直接發生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當選的法律效果,而非僅選出選舉人團,再由選舉人團重新形成選舉結果。

(D) 所謂平等原則,係指每個選民皆有相同的投票數,且其投票效力皆享有同樣價值,亦即「選票數平等」與「票票等值」。

 

Q 憲法之解釋,由下列何機關為之?
(A)立法院 (B)司法院 (C)行政院 (D)監察院

A (B)司法院

憲法§78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Q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國家應如何處理?
(
A)依法徵收土地 (B)減少土地增值稅 (C)徵收土地增值稅 (D)免除地價稅

A (C)徵收土地增值稅

憲法§143Ⅲ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土地稅法§28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Q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
(A)總統 (B)執政黨 (C)立法委員 (D)國民全體

A (D)國民全體

憲法§2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Q 甲擔任客運隨車服務員,因懷孕申請調職,卻遭客運公司主管嘲諷:「有看過大肚子的在賣票的嗎?」拒絕其調職之申請,並要求甲自動離職。請問該客運公司主管之行為已違反:
(A)消費者保護法 (B)勞工保險條例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家庭暴力防治法

A (C)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7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本題中以「有看過大肚子的在賣票的嗎?」顯然是以「性別」為理由而作無合理性之差別待遇,自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法無疑。

 

Q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特定因素致適用上確有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下列何者非屬前開條項所列舉之因素?
(A)工作特性 (B)企業規模 (C)管理制度 (D)經營型態

A (B)企業規模

勞動基準法§3Ⅲ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Q 公司設立多久後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主管機關得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A (D)六個月

公司法§10①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Q 下列何者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投票方式?
(A)視訊投票 (B)電子投票 (C)委託書代理投票 (D)書面投票

A (A)視訊投票

(一)視訊投票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投票方式。

(二)公司法§177-1Ⅰ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可知電子投票及書面投票均為投票方式之一。

(三)公司法§177Ⅰ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可知委託書代理投票為投票方式之一。

 

Q 甲將其賓士車停到某公司設置的停車場裡,則甲與該公司成立之契約為:
(A)寄託契約 (B)倉庫契約 (C)租賃契約 (D)委任契約

A (C)租賃契約

(一)停車場提供車位供汽車停放使用,核其性質應屬「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蓋寄託契約係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而租賃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二者區別在於「保管義務之有無」,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僅提供物之使用收益而無保管義務,而寄託契約之受寄人應承擔保管義務,蓋民法§590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更明示因有償或無償保管責任注意義務之程度差異。

(二)一般實務見解均認因雙方未約定由停車場保管車輛之鑰匙,而認定車輛並「未交付」予業者(現今科技發達,更多停車場於入口處按鈕領取停車卡,欲離去時先至自動繳費機先行繳付停車費)而仍屬車主「直接占有」,且因業者多於停車場旁豎立看板上公告:「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若有毀損、遭竊等等,一概不負保管責任」,而認為雙方顯然未就保管車輛一事,有所合意。故應屬「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C)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惟在若干特殊情形,例如,停車業者要求車主留下車輛之鑰匙,方便其移動車輛(熱門旅遊景點或機場旁之停車場),此時解釋雙方成立「寄託契約」亦屬可能,此時認為(A)為本題正確選項,亦無不可。

 

Q 依照現今刑法理論,下列何者屬於罪責(有責性)階層所要審查的要素?
(A)客觀處罰條件 (B)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 (C)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 (D)行為能力

A (B)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

「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經過違法性之判斷而認定行為具有「違法性」後,即應進入罪責判斷,以檢驗行為人對具有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是否係可責(或係可非難),而應負刑事責任,接受國家刑罰之制裁。其罪責判斷之要素有「責任能力」、「罪責型態(故意過失)」、「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及「期待可能性」。

 

Q 犯罪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其法律效果如何?
(A)得減輕其刑 (B)應減輕其刑 (C)得免除其刑 (D)應免除其刑

A (A)得減輕其刑

刑法§62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Q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並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將該屋交付與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取得直接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之權利。此種契約為:
(A)代物清償契約 (B)新債清償 (C)第三人利益契約 (D)第三人負擔契約

A (C)第三人利益契約

民法§269Ⅰ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法律依據,要約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應向第三人丙為給付,第三人丙對債務人乙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其屬第三人利益契約無疑。

 

Q 下列何種遺囑之完成,無須見證人?
(A)自書遺囑 (B)公證遺囑 (C)密封遺囑 (D)代筆遺囑

A (A)自書遺囑

(A) 民法§1190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無須見證人。

(B) 民法§1191Ⅰ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可知公證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C) 民法§1192Ⅰ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可知密封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D) 民法§1194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知代筆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Q 下列何者非屬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A)書面之合意 (B)法院之公證登記 (C)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

A (B)法院之公證登記

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Q 當禁止工廠A開工與要求A裝設隔音設備皆可達到防止噪音之目的,而主管機關B採取禁止A開工之手段時,則B之行為所違反者,為下列那一項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狹義比例原則 (C)適當性原則 (D)必要性原則

A (D)必要性原則

(A)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即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本題與「正當合理之信賴」無關。

(B) 狹義比例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7③)。本題事實未能通過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尚無須套用狹義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

(C) 適當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行政程序法§7①),本題事實機關B採取禁止A開工之手段可達到防止噪音之目的,故不違反適當性原則。

(D) 必要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於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禁止開工與裝設隔音設備),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要求A裝設隔音設備)。本題事實機關B採取禁止A開工之手段顯然違反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Q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係為:
(A)普通法與特別法 (B)原則法與例外法 (C)任意法與強行法 (D)實體法與程序法

A (D)實體法與程序法

刑法為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Q 金門縣之地方性公民投票相關規範,應以下列何種形式規範?
(A)自治規則 (B)自治條例 (C)行政規則 (D)法律

A (B)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28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Q 土地法施行法第 1 條規定:「本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則土地法施行法之規範位階為:
(A)法律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憲法

A (A)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2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土地法施行「法」雖依土地法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但仍屬法律。

 

Q 行政機關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此乃指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
(A)法律優位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裁量原則

A (B)法律保留原則

(A)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

(B)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如為行政活動,即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C) 明確性原則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其內容隨著針對國家權力以及行為方式而有差異,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原則,分述如下:
⒈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釋字491號等解釋指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⒉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80Ⅰ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均應具體明確,,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有所遵循。尤其是干涉行政措施,其內容如不明確,將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明揭此旨。

(D) 裁量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裁量僅指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恣意行使、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而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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