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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99年) 試題詳解

2016-09-20 2663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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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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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憲法第 1 條規定之我國國體為何?
(A)人民民主國 (B)聯邦民主國 (C)民主共和國 (D)君主共和國

A (C)民主共和國

憲法§1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應優先編列之支出?
(A)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B)國防安全之支出 (C)高等教育之支出 (D)衛生醫療之支出

A (A)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或(C)高等教育之支出,均給分

(一)憲法增修條文§10Ⅷ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10Ⅹ規定:「⑩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C)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提出憲法修正案?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公民以公民創制之方式為之

A (C)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2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依憲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訴訟權,當人民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主張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何一國家機關救濟?
(A)法院 (B)訴願審議委員會 (C)監察院 (D)立法院

A (A)法院

憲法§16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本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指當人民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主張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加以救濟。

 

Q 關於「人性尊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性尊嚴乃基本權保障的根本所在
(B)國家乃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非人民是為了國家而存在
(C)人的主體性在於人不是一種工具或客體,人不得成為交易的客體
(D)為了刑事犯罪的偵查,得任意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驗血、驗尿

A (D)為了刑事犯罪的偵查,得任意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驗血、驗尿

(一)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明確指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人性尊嚴之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學者提出「客體公式」(又稱客體理論)為代表,用以判斷人性尊嚴是否遭受侵害的重要根據。客體公式係指:「凡是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的人物,便是人性尊嚴受到侵犯。」換言之,每個人對於自己均擁有自主性與自決地位,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強制、侵害或貶損。基此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而(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所謂主體性,係指不可以將人當作是一個客體或僅當作一項工具加以使用。人若喪失主體性,將變成客體,如中古時期奴隸買賣制度,即是將人當作交易客體。(C)之論述關於人性尊嚴之描述係屬正確。

 

Q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何機關聲請追究?
(A)法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總統 (D)考試院

A (A)法院

(一)憲法§8Ⅰ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二)提審法§1Ⅰ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7號解釋,榮民配耕之農場耕地僅限榮民之子繼承,排除已婚女兒的繼承權,係違反了下列何種權利?
(A)繼承自由 (B)婚姻平等 (C)男女平等 (D)契約自由

A (C)男女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釋字第457號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院院長 (D)司法院大法官

A (A)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2③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緊急命令之發布應經下列何種會議決議?
(A)國家安全會議 (B)立法院全體委員會議 (C)行政院會議 (D)緊急命令發布特別委員會議

A (C)行政院會議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下列有關立法院或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不僅可提出領土變更案,亦由其作成最終之決議
(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仍繼續執行職務
(D)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A (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A)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B) 憲法增修條文§4Ⅲ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 憲法增修條文§4Ⅳ規定:「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D) 憲法增修條文§4Ⅰ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Q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任期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任期八年 (B)與總統同進退 (C)與立法委員之任期同 (D)不受任期之保障

A (D)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5Ⅱ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Q 公務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照何種法律提起復審?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員懲戒法

A (C)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25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Q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同意權 (B)行使彈劾權 (C)行使糾舉權 (D)行使審計權

A (A)行使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7Ⅰ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Q 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未列舉事項遇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之?
(A)由總統召集中央及有關地方首長會商解決

(B)由司法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由國民大會解決

A (C)由立法院解決

憲法§111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Q 於侵害名譽事件,法院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得依民法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惟如有強迫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則係對於加害人何種權利之過度限制?
(A)信仰自由 (B)表意自由 (C)身體自由 (D)不表意自由

A (D)不表意自由

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釋字656解釋理由書第三段)

 

Q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任期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任期八年 (B)與總統同進退 (C)與立法委員之任期同 (D)不受任期之保障

A (D)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5Ⅱ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Q 公務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照何種法律提起復審?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員懲戒法

A (C)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25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Q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同意權 (B)行使彈劾權 (C)行使糾舉權 (D)行使審計權

A (A)行使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7Ⅰ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Q 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未列舉事項遇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之?
(A)由總統召集中央及有關地方首長會商解決

(B)由司法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由國民大會解決

A (C)由立法院解決

憲法§111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Q 於侵害名譽事件,法院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得依民法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惟如有強迫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則係對於加害人何種權利之過度限制?
(A)信仰自由 (B)表意自由 (C)身體自由 (D)不表意自由

A (D)不表意自由

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釋字656解釋理由書第三段)

 

Q 下列對司法造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概念法學反對司法造法

(B)自由法運動主張司法造法
(C)法律有漏洞是司法造法的前提

(D)司法造法禁止類推適用

A (D)司法造法禁止類推適用

(一)概念法學源自「羅馬法」,強調概念及體系,認為「一切法律問題」皆可依照「法律概念計算」而從法典中得出最終答案,「崇拜邏輯、排除價值判斷」為「概念法學」的最佳寫照。立法者已打造邏輯完備系統、司法者藉由概念推演即能解決所有糾紛,所有的個案均可藉由邏輯推演來找到答案,完全不需要外求,故「反對司法造法」,(A)之論述正確。

(二)「自由法學」是相對於概念法學的理論派別(「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就是最典型的描述),不同於「概念法學」欲排除法官自由裁量之空間以藉此來限制司法權,自由法學則主張法律體系的「完美邏輯」是「錯誤的」、法律必然「有漏洞」、「法律之適用」必然牽涉到「價值判斷」,單純之「法律邏輯」根本「無法符合」法律的「社會期待觀」。「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填補法律漏洞」。事實上,『法有限』『事無窮』,面對新生多元之社會生活,終究會發生法典完全未有規範、事前未曾思及之糾紛型態,此時即有賴司法造法,以填補法律漏洞,(B)(C)均為正確論述。

(三)「自由法學」反駁「概念法學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填補法律漏洞」法律漏洞之填補方式一般認為有四種方式,「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及「創制性補充」,(D)論述錯誤。

 

Q 依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之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
(A)第1日 (B)第2日 (C)第3日 (D)第4日

A (C)第3日

中央法規標準法§13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Q 下列對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B)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已頒布〈原住民族基本法〉
(C)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D)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已頒布〈原住民族經濟法〉

A (D)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已頒布〈原住民族經濟法〉

(A)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B) 原住民族基本法§1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

(C)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D) 目前並無「原住民族經濟法」。

 

Q 縣(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的法規為:
(A)自治條例 (B)自律規則 (C)委辦規則 (D)自治規則

A (D)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7Ⅰ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Q 下列何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違反比例原則?
(A)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禁止在特定騎樓位置設攤
(B)納稅義務人已補辦結算申報並繳納其應納稅款,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無最高額之限制
(C)為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強制全體國民換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按捺並錄存指紋
(D)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所有懲戒一律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

A (A)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禁止在特定騎樓位置設攤

(A)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釋字564號解釋主文)

(B)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乃對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之制裁,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上開規定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釋字616號解釋主文)

(C)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釋字603號解釋主文)

(D)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職務從事公務,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又查公務員懲戒法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未分別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及其懲戒處分種類之不同,而設合理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釋字583號解釋主文)

 

Q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遺囑人親自書寫的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簽名
(B)內容保密的密封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簽名
(C)由他人代筆的代筆遺囑只須有二人之見證人
(D)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A (C)由他人代筆的代筆遺囑只須有二人之見證人

(A) 民法§1190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稱「自書遺囑」,其方式不需要見證人簽名。

(B) 民法§1192Ⅰ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此稱「密封遺囑」,其方式須有見證人簽名。

(C) 民法§1194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稱「代筆遺囑」,其方式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D) 民法§1195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此稱「口授遺囑」,其具有補充性,僅於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方得為之。

 

Q 下列何種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A)承攬 (B)委任 (C)買賣 (D)旅遊

A (A)承攬

民法§497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第1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第2項)」,於民法債各契約中僅「承攬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Q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為:
(A)行紀 (B)交互計算 (C)居間 (D)代辦商

A (A)行紀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委託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576)即行紀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買賣,其所生之利益與損失,歸於委託人。而委託人與行紀人所為之買賣行為之相對人(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義關係。

 

Q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食用後毒發身亡。甲的行為屬於:
(A)繼續犯 (B)隔地犯 (C)連續犯 (D)牽連犯

A (B)隔地犯

行為與結果分别發生在不同地域的犯罪,即稱隔地犯,本題「行為地」在美國,而結果發生地在台灣,構成隔地犯,(B)為本題正確選項。依我國刑法§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得適用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追訴處罰。

 

Q 下列關於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B)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不知法律者皆應免除刑事責任
(D)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A (C)不知法律者皆應免除刑事責任

(A) 刑法§12Ⅰ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B) 刑法§12Ⅱ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刑法§16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D) 刑法§18Ⅲ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Q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足以危害消費者安全或健康時,下列的處置何者錯誤?
(A)主動回收 (B)命令回收 (C)繼續提供 (D)罰鍰

A (C)繼續提供

消費者保護法§10Ⅰ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Q 下列何者並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A)特約長期照顧機構 (B)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C)特約診所 (D)特約藥局

A (A)特約長期照顧機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計有「醫院及診所」、「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開業執照載有居家護理服務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居家呼吸照護所」等十一類,(B)(C)(D)均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故(A)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何種契約類型,不移轉物之所有權,而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之有償契約?
(A)買賣契約 (B)使用借貸契約 (C)寄託契約 (D)租賃契約

A (D)租賃契約

(A) 買賣契約應移轉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

(B) 使用借貸契約雖係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但為無償契約。

(C) 民法§590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可知寄託契約可能為有償,亦可能為無償。

(D) 民法§421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Q 下列有關保護令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送達加害人時起生效
(B)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C)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D)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如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即失其效力

A (C)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A) 家庭暴力防治法§16Ⅵ規定:「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B) 家庭暴力防治法§15Ⅰ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C) 家庭暴力防治法§15Ⅱ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D) 家庭暴力防治法§17規定:「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Q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為何?
(A)一般公司之受僱者,不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B)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不適用於一般公司之受僱者
(C)一般公司之受僱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不適用於軍職人員
(D)一般公司之受僱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A (D)一般公司之受僱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2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1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第2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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