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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103年) 試題詳解

2016-09-19 2812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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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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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憲法第 156 條之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有下列何種作為?
(A)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B)協助女性充實自我,廣設女性獎學金
(C)訂定公務員女性錄取員額最低比例
(D)獎勵婦女適齡生育

A (A)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156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Q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所明定之教育文化基本國策?
(A)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B)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應確保其自治權,不受國家之法律監督
(C)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D)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A (B)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應確保其自治權,不受國家之法律監督

(A) 憲法§163前段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B) 憲法§162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C) 憲法§161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D) 憲法§163後段規定:「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修憲案至少須公告多久?
(A)3個月 (B)4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A (D)6個月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及財產權之剝奪 (B)須因公用目的始得為之 (C)應給予合理補償 (D)應儘速發放補償

A (B)須因公用目的始得為之

◎釋字732解釋理由書第1段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及第七○九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亦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人民居住自由亦屬憲法第十條保障之範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一)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涉及「財產權之剝奪」及「居住自由之侵害」,(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基於「公用目的」或「其他公益目的」,(B)之論述限於「公用目的」應屬錯誤。

(三)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C)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意旨,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主要係屬於下列何一憲法條文所保障之範圍?
(A)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B)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
(C)憲法第 14 條之集會結社自由

(D)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A (A)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釋字第364號解釋文)

 

Q 人民罷免權之行使與下列何者不具關連性?
(A)直接民權之體現  (B)法律責任之追究 (C)政治好惡之表現 (D)信任基礎之瓦解

A (B)法律責任之追究

所謂罷免權,係指人民對於經由選舉產生的官員或民意代表,在其任期屆滿之前,基於特定原因而以投票方法,免除其職務之權利。其功能在於一、警惕公職人員應尊重民意。二、對公職人員可產生嚇阻作用,以節制其行為。三、淘汰不稱職人員。(A)「直接民權之體現」(C)「政治好惡之表現」及(D)「信任基礎之瓦解」均與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具關連性,而(B)「法律責任之追究」則不在罷免權之功能。

 

Q 有關行政院院長、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的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與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B)總統任期屆滿,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C)副總統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
(D)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

A (C)副總統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

(一)憲法§49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而憲法增修條文§2Ⅷ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A)及(D)為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憲法§50規定:「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憲法增修條文§2Ⅶ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C)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之規定,下列那個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A)行政院 (B)司法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A (C)考試院

憲法增修條文§6Ⅰ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Q 總統對於刑事犯罪之罪名與刑罰加以赦免,稱為:
(A)大赦 (B)褒揚 (C)假釋 (D)復權

A (A)大赦

(A) 所謂大赦,係指對於在特定時期及特定種類之刑事犯罪,加以赦免之意思。其效果乃使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所謂特赦,係指對已受罪刑宣告之人,免除其刑之執行。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B) 總統可依法授與榮典,依褒揚條例§1規定:「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

(C)  已受徒刑之執行者,在自由刑之執行中確有悛悔實據,遂於一定條件之下,暫行停止自由刑之執行,准其出獄,如經過一定期間未被取消其處分,則其未受執行之刑,視為已受執行者,稱為假釋。

(D) 所謂復權,係指對被褫奪公權之人,恢復其公權之意思。所謂公權,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於立法院院會進行期間,立法院應於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送達後至遲幾日內作成決議?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A (C)15日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②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Q 政黨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須獲得多少比例以上政黨選舉票方能分配不分區代表席次?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A (D)百分之五

憲法增修條文§4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7Ⅱ⑤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Q 依據憲法規定,司法院之組織,由那個機關制定?
(A)司法院 (B)立法院 (C)行政院 (D)考試院

A (B)立法院

憲法§82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而§62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Q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 (C)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D)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A (D)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故(A)(B)(C)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務員懲戒法§23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故(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直轄市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其結果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得撤回

A (A)無效

地方制度法§30Ⅰ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考試委員如何產生?
(A)由總統任命之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A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Q 試問下列何者不是成文法源?
(A)國際條約 (B)行政命令 (C)習慣 (D)憲法

A (C)習慣

(一)成文法源,顧名思義,即其為形之為文字的明文法規範,(A)「國際條約」、(B)「行政命令」及(D)之「憲法」皆屬有具體明確之規範法典。

(二)習慣法係指該社會慣行,未經明文規定,然為社會一般心理所承認為人類社會生活上之意思及利益之規範。

 

Q 行政命令之訂定,原則上須經預告程序者,為下列何種?
(A)職權命令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法律

A (B)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154Ⅰ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154Ⅱ規定:「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Q 有關法規範的制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國家各級機關之組織,均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
(B)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C)下級機關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D)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A (A)關於國家各級機關之組織,均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

(A) 中央法規標準法§5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由第三款規定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4Ⅰ之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亦可得(A)之論述係屬錯誤。

(B) 中央法規標準法§4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C) 行政程序法§158Ⅰ①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中央法規標準法§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D) 中央法規標準法§6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Q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應解釋為僅指男子。此為何種解釋方式?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縮解釋 (D)補正解釋

A (C)限縮解釋

(A) 擴張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之文義過於狹隘,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解讀該法律概念之適用範圍。例如,民法§148權利濫用禁止的「權利之行使」應擴張解釋為「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擴張解釋而限於「男子」。

(B)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唯依「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依論理之法則,某些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謂,例如,公園標誌「禁止攀折花木」,將樹木花草『整株挖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當然解釋亦在禁止之列。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當然解釋而限於「男子」。

(C) 限縮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之文義過於寬廣,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解讀該法律概念之適用範圍。基於「繁衍種族之生理上差異」大法官解釋490號解釋將「人民」限於男性。

(D) 補正解釋又稱補充解釋,係指法律規定未完備時,以理論方法補充,以符法律真義。例如民法第七二條所指善良風俗,應依時代觀念社會背景,在適用時補充解釋。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補正解釋而限於「男子」

 

Q 民國 92 年制定的公民投票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此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權力分立原則 (B)平等原則 (C)社會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A (A)權力分立原則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釋字645解釋主文第二段)

 

Q 所得稅法對夫妻免徵贈與稅,但卻不及於「同居」之事實配偶。此一法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無違憲之虞?
(A)沒有。因為同居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的認知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C)有。違反平等權
(D)有。違反對一般人格權保護

A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釋字647解釋主文)

 

Q 甲男已婚,有妻有子,卻與外遇對象乙女來往多年,乙女無謀生能力而依賴甲男供給日常生活所需。此時若甲男意外死亡,請問乙女就甲男之遺產得為如何之請求?
(A)特留分 (B)應繼分 (C)贍養費 (D)遺產酌給

A (D)遺產酌給

(一)乙女非甲男之繼承人,故無從對甲男之遺產主張「應繼分」及「特留分」,(A)及(B)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乙女與甲男無婚姻關係,自無從發生「贍養費」主張之問題,(C)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149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為「遺產酌給請求權」,僅需生前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即得主張之,(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關於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均為有償契約 (B)均為繼續性契約 (C)均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 (D)均為不要式契約

A (B)均為繼續性契約

(A) 買賣契約:「買受人支付價金以換取出賣人給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而承攬契約:「定作人支付承攬報酬以換取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二者皆屬有償契約。

(B) 繼續性契約係指須長期繼續給付,債務始克履行完畢之契約。總給付之內容及範圍繫於應為給付時間之長度,以繼續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內容,隨著時間之經過在當事人間不斷發生新的權利義務。買賣契約係屬一時性契約(一次給付,債務即履行完畢),而承 攬契約一般均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攬人之工作往往需要持续一段時間,此與僱傭、合夥、租賃、使用借貸、寄託相同,均屬固有意義之繼續性債之關係。

(C) 出賣人應對買受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366),而承攬人亦應對定作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92~§502-1)。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均僅須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故為不要式契約。

 

Q 甲和乙在修剪花草契約中約定,由乙負責使丙為甲修剪花草。有關甲、乙、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契約內容涉及第三人,違反契約相對性原則,其契約無效
(B)丙不為給付時,甲乙間之契約失其效力
(C)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D)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A (D)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一)甲乙間契約內容雖涉及第三人,然非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故契約仍屬有效,嗣後丙不為甲修剪花草,僅生債務不履行之糾紛,非謂契約無效或失其效力,(A)及(B)之論述錯誤。

(二)丙不為甲修剪花草,甲與乙之修剪花草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應由乙對甲負賠償責任,(C)之論述錯誤,(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A (C)刑法上的行為

刑法上的行為應具備如下三個要件:(一)必須是人類的舉止。(二)必須是外在、身體的舉止。(三)必須是意志所支配之舉止。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為該人意志所支配,故不被認為構成刑法上的「行為」,故於夢遊中傷人,亦不為刑罰所裁罰。

 

Q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不構成毀損罪是因為:
(A)客觀處罰條件未成就 (B)具備阻卻罪責(責任)事由 (C)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D)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

A (D)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雖「構成要件該當」,但「得被害人(屋主乙)同意」,得排除該行為之違法性,自無毀損罪之問題。

 

Q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法院得選任下列何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A)監察人 (B)臨時管理人 (C)檢察官 (D)主管機關

A (B)臨時管理人

公司法§208-1Ⅰ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Q 下列關於「控制與從屬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他公司已發行股份半數者,為控制與從屬關係
(B)一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與從屬關係
(C)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D)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A (D)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法§369-2Ⅰ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公司法§369-2Ⅱ規定:「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三)公司法§179Ⅱ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可知,(C)之論述「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正確,而(D)之論述「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錯誤。

 

Q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下列何者依法應舉辦勞資會議?
(A)事業單位 (B)職工福利委員會 (C)企業工會 (D)勞動部

A (A)事業單位

勞動基準法§83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Q 受僱於臺北市某電腦公司之甲女,一日與同事聊天時發現,年資績效皆與其相同之同事乙男所領薪資,每月較其多出 5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薪資之給付屬福利措施,可依性別給予不同之待遇
(B)雇主對於員工薪資之給付,僅因性別給予差別待遇,已構成性別歧視
(C)雇主即使能提出獎懲或其他非因性別之正當理由,該薪資之差別待遇依然構成性別歧視
(D)雇主若主張男性員工社會、家庭責任較女性沉重,則該薪資之差別待遇不會構成性別歧視

A (B)雇主對於員工薪資之給付,僅因性別給予差別待遇,已構成性別歧視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7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本題甲女乙男工作性質不因性別而有差異,於年資績效盡皆相同之情況下,顯以「性別」為理由而作無合理性之差別待遇,自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A)之論述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雇主如能提出獎懲(乙男業績比甲女好)或其他非因性別(乙男可配合上級男性經理至外國出差並同住一房;乙男陪同應酬可幫忙『擋酒』)之正當理由,該薪資之差別待遇則不構成性別歧視,(C)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男性員工社會、家庭責任較女性沉重……云云,本質即屬「性別歧視」,以此為由而對薪資為差別待遇,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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