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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別 | 等別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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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四等 | 工作內容為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等。 |
等別 | 成績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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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司法事務官纇科法律事務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纇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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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依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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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說明 |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進入第二位數。 |
等別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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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公設辯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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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其他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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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
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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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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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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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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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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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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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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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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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法律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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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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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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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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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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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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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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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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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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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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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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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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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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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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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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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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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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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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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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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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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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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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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年份 | 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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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未公告 | 1399 | 466 | 485 | 34.6% |
111 | 未公告 | 378 | 50 | 68 | 17.9% |
110 | 未公告 | 1447 | 146 | 258 | 17.8% |
110 | 未公告 | 381 | 24 | 46 | 11.8% |
109 | 2,874 | 2,079 | 175 | 220 | 10.58% |
109 | 733 | 550 | 25 | 25 | 4.54% |
108 | 3,391 | 2,552 | 322 | 525 | 20.5% |
108 | 895 | 663 | 68 | 98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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