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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計算方式
三等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 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等
說明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關務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三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四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五等
  1. ※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 英文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關務特考-關稅會計專業科目

三等 考試科目
關稅會計
  1. ⊚ 英文
  2. 審計學
  3. 中級會計學
  4. 政府會計
  5. 成本與管理會計
四等 考試科目
關稅會計
  1. ※ 英文
  2. 會計學概要
  3. ※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關務特考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2.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主要職缺單位及工作內容

由於關務須配合通關、查緝等作業,故不管內勤、外勤工作均須依辦法配合輪值、輪調及指派。

考試名稱 等別 工作內容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 考試錄取人員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經歷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
四等
五等 五等技術類錄取人員,則須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擔任艇上勤務。

►關務特考關稅會計-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關務特考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三等、四等
關稅會計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主要負責單位預算的收支控管、關稅會計法規之擬訂、預算執行、內部審核、預算籌...等相關工作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三等) 188 82 4 4 4.88%
112(四等) 213 119 6 6 5.04%
111(三等) 198 91 2 2 2.20%
111(四等) 287 160 4 4 2.5%
110(三等) 207 91 2 2 2.2%
110(四等) 453 274 10 10 3.65%
109(四等) 400 197 2 2 1.02%
108(三等) 237 105 1 1 0.95%
108(四等) 354 186 4 4 2.15%
107(三等) 389 205 1 1 0.49%
107(四等) 298 161 1 1 0.62%
106(三等) 536 308 15 15 4.87%
106(四等) 504 329 8 8 2.43%
105(三等) 586 335 18 18 5.37%
105(四等) 411 241 10 10 4.15%
104(三等) 559 324 2 2 0.62%
103(三等) 1,018 592 24 24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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