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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計算方式
三等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 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等
說明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關務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三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四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五等
  1. ※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 英文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關務特考-船舶駕駛

三等 考試科目
船舶駕駛
  1. ⊚ 英文
  2. 航海學
  3. 船藝學
  4. 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
  5.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五等 考試科目
船舶駕駛
  1. ※ 航行當值大意
  2. ※ 航海船藝大意

►關務特考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2.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主要職缺單位及工作內容

由於關務須配合通關、查緝等作業,故不管內勤、外勤工作均須依辦法配合輪值、輪調及指派。

考試名稱 等別 工作內容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 考試錄取人員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經歷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
四等
五等 五等技術類錄取人員,則須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擔任艇上勤務。

►關務特考船舶駕駛-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關務特考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三等、五等
船舶駕駛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運用船舶執行海關海上查緝或燈塔運補業務,並對相關船舶設備之維持從事規畫 及執行。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三等) 20 8 1 1 12.50%
112(五等) 21 12 2 2 16.67%
111(五等) 31 18 2 2 11.11%
109(三等) 23 16 3 3 28.75%
109(五等) 27 18 2 2 11.11%
108(五等) 24 20 2 2 10%
107(三等) 20 13 1 1 7.69%
107(五等) 42 32 2 2 6.25%
105(三等) 33 21 2 2 9.52%
105(五等) 46 33 3 3 9.09%
104(五等) 58 41 2 2 4.88%
103(五等) 35 26 1 2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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