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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三)

2016-08-02 3062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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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三)

解題老師:李俊德
 

21、關於當事人能力,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縱無完全行為能力,亦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因尚未出生,欠缺權利能力,故無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之團體,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當事人能力

(D)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律規定,有當事人能力
 

【題目解答】(B)

(一)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不同,當事人能力有無原則上以「權利能力」判斷,與行為能力無關,(A)之論述「有權利能力者,縱無完全行為能力,亦有當事人能力」係屬正確。

(二)胎兒因尚未出生,然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民事訴訟法§40Ⅱ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B)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0Ⅲ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0Ⅳ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D)之論述係屬正確。
 

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

(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 (C)通常期間 (D)不變期間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164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23、訴訟進行中,當事人若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多少比例?

(A)全額退還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一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84Ⅱ規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24、以下之訴訟,何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A)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B)請求給付票款100萬元

(C)請求給付租金100萬元

(D)請求給付合會會款100萬元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27Ⅱ⑥⑦⑧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可知(B)(C)(D)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427Ⅰ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依其反面推論可知(A)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題正確選項。
 

25、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以上之規定,通常被稱為何種主義或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當事人恆定原則

(C)當事人進行主義

(D)武器平等原則
 

【題目解答】(B)

基於程序安定性之要求,原告及被告資格之認定均以訴訟繫屬之時點為判斷標準,嗣後如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之情形,亦不影響原當事人之資格,此稱「當事人恆定原則」故(B)為本題正確選項。
 

26、下列何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

(B)法官之配偶為被害人

(C)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D)法官為本案之告發人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7②③⑥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可知(A)(B)(D)所述之刑事庭法官應自行迴避。

(二)刑事訴訟法§17各款規定並無符合(C)所述「法官為證人之配偶」之迴避事由,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27、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

(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44Ⅰ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A)(第一款)(B)(第六款)(C)(第十款)均為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而(D)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28、關於被告之傳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仍應另發傳票通知

(B)傳喚在看守所之被告,應直接發予傳票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尚不得拘提

(D)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72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A)之論述「仍應另發傳票通知」

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73規定:「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B)之論述「應直接發予傳票」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75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C)之論述「尚不得拘提」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74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29、下列何種情況發生時,即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不得逕行拘提被告?

(A)被告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B)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者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76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可知(B)論述「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30、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涉及人身自由之侵害?

(A)拘提 (B)逮捕 (C)緊急拘提 (D)通訊監察
 

【題目解答】(D)

(一)拘提、(§75以下規定)、逮捕(§88)、緊急拘提(§88-1)及羈押(§101~§121)等強制處分,均屬涉及人身自由之侵害,(A)(B)(C)均非本題選項。

(二)通訊監察係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憲§12)及隱私權(憲§22),(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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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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