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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二)

2016-07-28 2992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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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二)

解題老師:李俊德
 

11、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09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A)(C)所述均不得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二)民事訴訟法§508Ⅰ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故(B)之所述不得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而(D)之所述則可,為本題正確選項。
 

12、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38Ⅰ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然畢竟為私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無須檢察官代表國家為公權力介入,(A)之所述「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及(B)之所述「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均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38Ⅲ規定:「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38Ⅳ規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D)之所述「無須命乙陳述」係屬錯誤。
 

13、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或併用之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因遲誤申報期間,故不生申報效力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者,得依法上訴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39Ⅰ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A)之所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42Ⅰ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B)之所述「或登載於...」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44規定:「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C)之所述「不生申報效力」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551Ⅰ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D)之所述「得依法上訴」係屬錯誤。
 

14、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A)之論述正確。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其性質為「形成之訴」,(B)之論述「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07-2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507-2Ⅱ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D)之論述正確。
 

15、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66Ⅰ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466Ⅲ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於91年依§466Ⅲ命令提高至150萬元,(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66-1Ⅰ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67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468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73Ⅰ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D)之論述正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16、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題目解答】(A)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法條規定為§522至§538-4,主要規定假扣押(§522至§531)、假處分(§532至§536)、自助行為(§537-1至§537-4)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538至§538-4),可知(A)之所述「假執行(§389至§395)」為本題正確選項。
 

17、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法院對於債務人逾期提出之異議,即應以裁

定予以駁回?

(A)10日 (B)20日 (C)30日 (D)5日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516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18、債權人起訴前聲請受訴法院進行假扣押,若請求之標的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法院對於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多少比例?

(A)十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一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526Ⅳ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19、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4Ⅱ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此為「法定證據主義」之明文規範,亦即,合意定管轄不以書面為必要,亦得以口頭為之,惟發生管轄權有無之爭議,僅得以文書證明之(A)之論述「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係屬錯誤,亦應為本題正確選項,考選

部公布解答無此選項應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合意定管轄應僅限於第一審,(B)之論述「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合意定管轄,應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此觀§24Ⅰ規定即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26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D)之論述係屬正確。
 

20、當事人於依法具結後,倘若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裁處當事人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不得裁處任何罰鍰,因為其為當事人

(B)1萬元以下

(C)3萬元以下

(D)10萬元以下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367-2Ⅰ規定:「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其他題庫: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一)
其他題庫: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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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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