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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2/1/1,其餘內容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等別 | 類科 | 變動 | 新規定 | 原規定 |
---|---|---|---|---|
二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憲法與英文(占分比重:憲法50%、英文50%),考試時間二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憲法與英文(占分比重:憲法50%、英文50%),考試時間二小時。 |
三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考試時間一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考試時間二小時。 |
四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考試時間一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考試時間一小時。 |
等別 | 類科 | 原規定 | 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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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外事警察人員 | 分類組 | 無分類組 | 新增「英文組」、「日文組」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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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且自112年1月1日起,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 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英文組B1、日文組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 聽說讀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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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科目 | 專業科目: 外語口試(選試科目) | 專業科目: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
等別 | 類科 | 原考科 | 新考科 |
三等 | 消防警察人員 | 1.工程數學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3.分析化學 (含儀器 分析)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建築防火 |
1.微積分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3.分析化學 (含儀器 分析)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建築防火 |
三等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航海組) |
「海巡法規」及「海巡法規概要」原內容如下: 「(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海巡法規」及「海巡法規概要」科目內容修改為以下: 「(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 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四等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航海組) |
同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 同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
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2.法學緒論 3.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1.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2.警察法規概要 3.刑法概要 4.犯罪學概要 |
四等 | 交通警察人員 | 1.交通工程概要 2.交通安全概要 3.運輸規劃學概要 |
1.交通工程概要 2.交通安全概要 3.警察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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