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名稱 | 報考資格 | |||||
領事人員 (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 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一)英語檢定之合格標準: 本案合格標準係採參照CEFR:英文組為CEFR B2以上;非英文組為CEFR B1以上, 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二)英語檢定之採納種類: 全民英檢(GEPT)、托福(TOEFL)、多益(TOEIC)、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三)英語檢定之採認期限為3年。 |
||||||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 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行政人員 (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 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報名時間 | 113/05/28-06/06 | 考試時間 | ▸外交特考、國際經濟商務特考 (第一試:筆試) 113/09/07-09/08 ▸外語個別口試(僅國際經濟商務特考) 113/09/09 ▸外交特考 (第二試:口試) 113/12/14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 (第二試:集體口試) 113/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