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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台水招考/台灣自來水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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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招考報名時間

年度 報名時間
115年 115.03.12-115.03.23
114年 114.03.06-114.03.17
112年 113.01.19-113.01.30
111年 112.01.30-112.02.10
110年 110.09.03-110.09.15

台水招考考試時間

年度 考試時間 報名方式
115 第一試:115.05.23
第二試:115.06.27-115.06.28
*一律採網路報名
*第一試設置北、中、南考區
*第二試僅設南部考區
114 第一試:114.05.10
第二試:114.06.21-114.06.22
112 第一試:113.05.18
第二試:113.06.22-113.06.23
111 第一試:112.03.11
第二試:112.04.08-112.04.09
110 第一試:110.12.05
第二試:111.01.15-111.01.16

台水招考應考資格

類別 應考資格
共同資格條件
  1.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 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 歷鑑定考試及格、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 專畢業以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2. 本甄試錄取人員如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將不予進用或 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 依法停止任用、派(僱)用或聘僱。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 前項(二)2.所稱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之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辦理 放棄外國國籍,否則將不予進用,並於報到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 及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將立即終止僱傭關係。
技術士操作類-甲
  1. 為防止職業災害,應辨別電氣設備之電線顏色及其代表之意義,爰不得具有色盲,下列工作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請於複試當日繳驗:115 年 05 月 24 日以後體檢完成之「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請於甄試網站下載)或雙眼視力正常證明,擇一繳交,檢測內容均應含辦色力正常。
  2.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甲人員(限具中級以上電氣技術人員資格報考者),除前項資格,應具擔任中級以上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
  3.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甲人員,除(1.)資格,須具擔任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技術士操作類-乙
  1. 須具汽車及機車駕照。
  2.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乙(特殊)人員,除(1.)資格,須具擔任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技術士化驗類人員
  1. 應辦理水質檢驗工作,常需以目視方式判定結果,因檢測攸關水質安全,為維護民生用水,爰不得具有色盲。另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或條件 2 其中之一,下列工作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請於複試當日繳驗: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者,具有相關檢測經驗 3 年以上,但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關科畢業者,得減少 1 年檢測經驗。
    (3)115 年 05 月 24 日以後體檢完成之「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請於甄試網站下載)或雙眼視力正常證明,擇一繳交,檢測內容均應含辦色力正常、雙眼視力裸眼或矯正在 0.8(含)以上。
    (4)須具汽車或機車駕照。
技術士裝修類-甲
  1. 應具汽車及機車駕照。
技術士裝修類-乙
  1. 需以聽力判斷無法目視之路面下的地下漏水,應考人應聽力正常,且常需往返工作場所,爰下列工作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請於複試當日繳驗:
    (1)115 年 05 月 24 日以後體檢完成之「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含聽力正常,請於甄試網站下載)或聽力正常證明,擇一繳交。
    (2)應具汽車及機車駕照。
技術士工程類 須具汽車或機車駕照,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 (曾)持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2. 大專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及工程相關 科系畢業。
  3.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建築 製圖、電工科及工程相關科別畢業。
  4. 具有 7 年(含)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
  1. 為抄錄水表之正確性,應考人應視力正常,且常需往返工作場所,爰下列工作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請於複試當日繳驗:
    (1)115 年 05 月 24 日以後體檢完成之「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請於甄試網站下載)或雙眼視力正常證明,擇一繳交,檢測內容均應含辦色力正常、雙眼視力裸眼或矯正在 0.8(含)以上。
    (2)應具機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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