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科列表
台鐵從業人員
2026/115台鐵從業人員/台鐵考試/台鐵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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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台鐵從業人員甄試採分區應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採北(臺北)、中(臺中)、南(高雄)及東(花蓮) 4 區辦理體能測驗、筆試測驗及口試或術科三階段測驗。
甄試總成績為筆試成績及口試或術科成績之和。採口試之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採術科之類科,筆試及術科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 50%。
台鐵從業人員司機員甄試採分區應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採北(臺北或新北)、東(花蓮) 2 區辦理筆試測驗及口試測驗。
甄試總成績為筆試成績及口試成績之和。甄試總成績為筆試成績及口試成績之和。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司機員通過筆試及口試後會有體格檢查及適性測驗。
▹第一試:體能測驗
| 應試類科 | 測驗項目 |
|---|---|
| 第 10 階 (機械類科、電機類科) 第 11 階(運務類科、機械類科、電機類科) |
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性負重 35 公斤,女性負重 30 公斤) ※ 視覺障礙、身心障礙類科無須體測。 |
| 第 11 階養路工程類科 | 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性負重 45 公斤,女性負重 40 公斤) |
※注意事項:
(一)按體能測驗完成時間順序,以各次甄試簡章公告各類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3 倍通知參加筆試及口試或術科。
(二)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1 次為限。
(三)依各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進入第二試(筆試);未完成測驗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筆試)及第三試(口試/術科)。若有下列任一項行為者,視為未完成體能測驗,不
予參加筆試及口試/術科測驗:
- 將重物或砂袋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 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 跑錯跑道或未依規定經過折返點者。
- 抵達終點線時,人與重物分離者。
- 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 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 拒絕簽署「體測健康狀況檢視切結同意書」者。
▹第二試:筆試測驗
(一)共同科目:作文。
(二)專業科目:
- 第八階:測驗 3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非選擇題(可為問答、計算、申論或其他非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 第九階:測驗 3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 第十階:測驗 2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 第十一階:測驗 1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紅字標示為 115 台鐵從業人員有招考的類組。
| 類組 | 專業科目 |
|---|---|
| 運務 |
一、軌道運輸經營與管理 二、鐵路運輸規劃學 三、運轉規章 |
| 土木工程 |
一、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二、鋼筋鋼混凝土學與設計 三、結構學 |
| 建築工程 |
一、建築結構系統 二、營建法規與建管行政 三、建築營造與估價 |
| 消防工程 |
一、消防法規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三、災害防救法規與計畫應變 |
| 機械 |
一、電機機械 二、機械設計 三、機構學 |
| 電機 |
一、電路學 二、自動控制 三、電機機械 |
| 材料管理 |
一、政府採購法 二、物料管理 三、國際貿易 |
| 不動產經營 |
一、民法 二、經濟學 三、企業管理 |
| 資訊 |
一、網路通訊與資通安全 二、系統程式分析與設計 三、系統專案管理 |
| 餐旅服務 |
一、企業管理 二、行銷學 三、旅運經營學 |
| 企劃研析 |
一、軌道經營與管理 二、運輸規劃學 三、鐵路法(含鐵路立體化、平台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
| 地政管理 |
一、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二、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三、土地利用(包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重劃及土地經濟學) |
| 都市計畫 |
一、鐵路資產活化概論(含附屬事業經營、多目標使用、文化資產保存、國有非公用設定地上權、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二、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法令與實務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與實務 |
| 會計 |
一、會計學 二、會計審計法規 三、成本與管理會計 |
| 廉政 |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二、政府採購法 三、廉政法規 |
| 事務管理 |
一、事務管理 二、企業管理 三、行政法 |
| 人力資源 |
一、勞動基準法 二、行政法 三、人力資源管理 |
| 文化資產 |
一、文化資產與法規 二、博物館學 三、軌道經營與管理 |
| 公共關係 |
一、傳播理論 二、外國文(英文、日語選試科目) 三、企業管理 |
| 財務管理 |
一、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二、會計學 三、民法總則 |
| 法務 |
一、民法 二、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三、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行政法或民事訴訟法(選試科目) |
| 職安管理 |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二、勞動法規(含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 統計 |
一、統計學 二、資料處理 三、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
| 品保稽核 |
一、鐵路法 二、品質管理系統概論 三、運轉規章 |
※ 筆試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或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通知參加口試或術科。
▹第三試:口試/術科
| 應試類科 | 測驗項目 |
|---|---|
| 第 10 階(機械、電機、電務、電力類科)及第 11 階(機械、電機、電務、電力、餐務、廚工類科) | 術科測驗 |
| 其餘類科 | 口試測驗 |
※注意事項:
(一)術科測驗原則分區辦理,主辦單位視需要得集中考區辦理。
(二)口試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依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及應試相關書面資料等面向進行綜合評分。
(三)術科成績計算: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四)口試或術科成績任一科目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應試類科 | 術科測驗項目 |
|---|---|
| 電力 | 1. 電表使用(40%) 2. 導線裁剪及安裝(60%) |
| 電務、電機 | 控制電路 |
| 機械 | 零組件量測及組裝 |
| 廚工、餐務 | 食品烹調實作及廚房設備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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