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特考考試科目-今年最新

免費試聽申請

2024/113國考|司法官特考/司律考試/法官考試/律師考試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成績計算
司法官
  1.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 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2. 第一試(測驗題)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
    ●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
  3. 第二試(申論題)應試科目總分為九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
    ●「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
    ●「國文」(作文)一百分
  4. 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
  5.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6.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 0 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 0 分。
  7. 本考試以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三等
  1. 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2.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4. 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5.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6.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纇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等
  1.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其餘皆以筆試為主。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
  2.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依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3.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等 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說明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進入第二位數。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考試科目
三等
(公設辯護人)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
  2. ※ 中華民國憲法70%與英文30%
三等
(其他纇科)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四等
五等
  1. ※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 公民70%與英文30%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司法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類科 第一試考試科目 第二試考試科目
司法官(法官)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法律倫理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1. 憲法與行政法
  2.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5. ⊚國文(作文、公文二、測驗)
司法官(律師)
  1. 憲法與行政法
  2.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5. ⊚國文(作文)
  6. 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法警?警察?哪裡不同:請點我

►書記官怎麼讀?書記官好考嗎?刑法準備技巧、投考組合解析:請點我


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請填寫下列表單,我們將提供您最快速,最完整的資訊與服務。*字號為必填
真實姓名*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可連絡時間*
備註描述*
我同意購課網使用此表單資料通知優惠訊息
請勾選已詳細閱讀及了解本站之 本人已瞭解及閱讀會員權利說明個資法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