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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技術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採礦工程
  1. 普通地質學
  2. 選礦學
  3. 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4. 石油探採學
  5. 礦物與岩石學
  6. 採礦學
  1. 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
  2. 選礦學
  3. 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4. 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普考 - 技術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採礦工程
  1. 地質學概要
  2. 選礦學概要
  3. 礦物與岩石學概要
  4. 採礦學概要
  1. 地質學概要及礦物與岩石學概要
  2. 選礦學概要
  3. 採礦學概要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採礦工程-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高等考試/地方特考三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技術
採礦工程 礦物局及所屬辦事處…等。 研訂、修正及推動礦業開發政策、制 定、修改、釋示及宣導礦業法、土石 採取法、礦場安全法、事業用爆炸物 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勘查陸上與海 域之礦業開發區地形及地質概況、測 繪礦區地界範圍、估算礦業資源蘊藏 量及可採量、評估礦業資源開發可行 性、審核礦業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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