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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 等別 | 共同科目 |
|---|---|
| 二等 |
|
| 三等 |
|
| 四等 |
|
| 說明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專業科目
| 等別 | 外事警察 |
|---|---|
| 三等 |
|
►分發地區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外事警察-工作內容
| 類組 | 工作內容 |
|---|---|
| 外事警察 | 擔任外國人居、停留管理、涉外案件處理、外交人員與使領館安全維護、非法外國人及外勞之取締、收容、遣返等工作。 |
| 考試 年份 | 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率 |
|---|---|---|---|---|---|
| 113 | 3 | 2 | 3 | 1 | 50 |
| 110 | 未公告 | 未公告 | 0 | 未公告 | 未公告 |
| 109 | - | - | 0 | - | - |
| 108 | 32 | 15 | 1 | 2 | 13.33% |
| 107 | 35 | 18 | 1 | 2 | 11.11% |
| 106 | 30 | 19 | 1 | 1 | 5.26% |
| 105 | 21 | 8 | 1 | 1 | 12.50% |
| 104 | 44 | 13 | 1 | 1 | 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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