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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 成績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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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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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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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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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
國安局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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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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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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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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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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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特考考試科目.專業科目
等別 | 社會組 |
---|---|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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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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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分發地區
類組 | 分發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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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 | 考試錄取後,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 |
►社會組-工作內容
類組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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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 | 綜合、整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特殊勤務之規劃、行動,國家重要密碼管制、研發等。 |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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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02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03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04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考試年分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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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五等) | - | - | - | - | - |
106(五等) | 182 | 150 | 10 | 10 | 6.67% |
105(五等) | - | - | - | - | - |
104(五等) | 98 | 78 | 1 | 1 | 1.28% |
103(五等)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