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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一)

2016-07-25 4437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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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考前必練習題庫(一)

解題老師:李俊德
 

01、住所在嘉義之甲,於雲林撞傷住所在彰化之乙,甲乙用書面約定:此車禍法律關係之訴訟,除原有管轄權之法院外,臺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若乙就此車禍欲向甲訴請損害賠償,下列何法院對此訴訟無管轄權?

(A)嘉義地方法院

(B)雲林地方法院

(C)彰化地方法院

(D)臺中地方法院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Ⅰ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之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侵權行為地之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彰化地方法院為原告之住所地法院,並無本訴訟之管轄權,(C)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故甲乙用書面約定之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非本題正確選項。

 

02、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3①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故於「權利共同」或「義務共同」之情形下,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3③規定:「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可知,於「請求同種」之情形下,若欲成為共同訴訟人,尚有「管轄權」之要件限制, (B)非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亦屬錯誤,蓋因欠缺§53③本文規定之「請求同種」之情形。

(三)普通共同訴訟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55規定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而非必要共同訴訟人為達合一確定之§56規定。(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03、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27Ⅰ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故(A)之論述「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而非向「父」與「母」送達,非合法送達。

(二)民事訴訟法§133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B)之論述為合法送達,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34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C)之論述「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而非向「送達代收人乙」送達,非合法送達。

(四)民事訴訟法§137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Ⅰ)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Ⅱ)」(D)之論述「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他造當事人代收)自非合法送達。

 

04、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經調解而直接起訴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不得聲請法院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處以罰鍰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04Ⅰ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調解事件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不得以當事人合意取代調解程序,(A)之論述錯誤。而任意調解事件依§404Ⅰ規定,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B)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22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D)之論述錯誤。

 

05、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A)之論述「20萬元以下者」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36-8Ⅱ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11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之論述「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之論述「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係屬錯誤。

 

06、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A)之論述正確。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其性質為「形成之訴」,(B)之論述「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07-2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507-2Ⅱ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D)之論述正確。

 

07、下列何者為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A)一造當事人死亡

(B)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者

(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資格者

(D)當事人受破產宣告者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56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A)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二)民事訴訟法§182Ⅰ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72Ⅱ規定:「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C)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四)民事訴訟法§174Ⅰ規定:「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D)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08、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66Ⅰ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466Ⅲ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於91年依§466Ⅲ命令提高至150萬元,(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66-1Ⅰ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67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468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73Ⅰ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D)之論述正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09、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題目解答】(A)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法條規定為§522至§538-4,主要規定假扣押(§522至§531)、假處分(§532至§536)、自助行為(§537-1至§537-4)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538至§538-4),可知(A)之所述「假執行(§389至§395)」為本題正確選項。

 

10、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138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稱寄存送達,(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39Ⅰ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稱留置送達,(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49Ⅰ①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此為公示送達之事由,(C)非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137Ⅰ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稱補充送達,(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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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法學知識
執行員 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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