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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民事法強化系列【確認之訴】免費講座

2017-02-16 535358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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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民事法強化系列【確認之訴】免費講座 李俊德老師主講

 

※本公司與宇法知識工程網之合作將於110/11/30終止,期限前購買學員權益不受影響。※

 

講座主旨

 

給付判決有執行力,形成判決有形成力,確認之訴僅有既判力,無法透過強制執行解決紛爭,也不能變動紛擾之法律關係,僅能作一「宣示性判決」,故其提起有諸多限制,「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或後備性原則」於民訴訴訟及行政訴訟均存在之。
這些觀念在實務見解上也不斷地更新及進化,此講座會將這些考點整理出來一次釐清,同時利用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題的解答來「印證」這些觀念的重要性。

 

師資背景
 

李俊德 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82年在校期間即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通過司法考試後即全心投入法科補習教學,教學經歷豐富。

 
 

實務見解介紹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

過去法律關係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例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例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104台上字第2047號判決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

▌103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98台上字第32號判決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 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 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

   

文.林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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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確認之訴】考點大剖析: 立 即 報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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