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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

2022-08-25 4006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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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中,「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的部分,這次在修法裡面同學可能會覺得比較吃力一點。

因爲這個真的要有點民法的底子。

修正第 21 條 - 增訂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稅捐稽徵法修法,完備核課期間的規定

我們首先來看的是修正 21 條。

其實 21 條跟 22 條,有關於核課期間的規定。

在過去,我們會覺得核課期間很簡單。

但是因爲在適用上,尤其是在跟法院交手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到有一些問題。

所以他們這次乾脆,就直接來把它修得更完備了。

首先針對一個是所謂的「時效不完成」的事由。

在過去而言,我們就知道了核課期間要嘛就五年,要嘛就是七年,沒有所謂的時效不完成

這次增訂的第三項,他告訴:

納稅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它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的核課期間,還沒有屆滿的話不可以用這個。

所以第一個的要件。一定要核課期間屆滿。

再來,這兩種情況有其中一個,時效就不完成。

也就是什麼時間可以超過五年七年。

首先第一個,是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

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每個字你都懂,但其實看完之後你就不知道他在講什麼,。

實際上它包含了好幾個動作。

接下來第二個:

因爲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第二個你可能就比較看得懂,就是什麼我們在講新冠肺炎

這次誰會想到我們通通都要關在家裡面。

萬一遇到這樣子的話,剛好核課期間我們去年最嚴重的話是在五六月。

例如,剛好我的核課期間在五月,然後大家都在居家。

這個時候,政府可以拉長時間,這叫時效不完成。。

你要記住,我們現在講的都是對政府有利的。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時效部完成之事由

我們再來看,同時還有增訂什麼?

這個的話是叫做「準用」,剛剛是「直接用」。

這個其實理由都一樣了,只是因爲是行政院他們立法局的一個堅持。

他們認爲情況有點不太一樣。

所以只能用準用,但是結果都是一樣的,都是時效不完成。

這個在第四項「核定稅捐處分」。

經納稅義務人與核課期間屆滿後。

剛剛我告訴你的癥結點,是不是在「屆滿時」。

申請復查或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爲處分確定者。

他其實跟剛剛的第一個很像。

這個是已經超過核課期間,他才來申請復查。

這三種狀況都是時效不完成。

也就是我可以拉長五年七年的時間。

我們現在把核課期間「定性」,就是它的法律性質。

它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我會覺得記帳士應該還好一點。

但是你如果懂這個民法概念會相對好一點。

請求權的話,會因爲一定時間不行使而失效。

這時候相對人會取得抗辯權。

我今天要叫他繳稅的時候,他就說因爲你經過了請求權時效,所以他不繳。

再來,什麼叫做「時效不完成」?

在時效將要終止的時候,因爲有請求權無法或不能行使的事由。

我們剛剛講的這些三個,都是他的事由。

使應該要完成的時效暫時不完成,等這個事情落幕之後時效才完成。

所以如果不太懂的人,這兩個稍微要看一下。

你會比較懂,要不然真的很難背。

例 1-1

稅捐稽徵法修法,核課期間屆滿時

我花了很多的力氣來畫這個圖(真的畫很久)。

首先,第一個我們講的是「核課期間屆滿時」,一定要這個條件。

核課期間屆滿時候,對於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

各位看這個圖,這個顏色藍色的都是核課期間。

我們原本是核定稅捐處分,這就是第一次核定的處分。

我不服我是不是申請復查,在這邊我復查決定的。

然後我們是不是就往上,訴願決定或是法院判決確定。

各位你有沒有發現到一件事,紅色的就是在行政救濟。

我從這裡開始你有沒有發現到,它的時間已經超過我的核課期間了。

他已經超過我的核課期間,是不是落在這裡。

如果這邊就判決就沒有問題。

現在出現什麼,出現了他去?撤銷。

撤銷什麼?撤銷這一個。不是撤銷復查決定喔。

這個法院是直接釜底抽薪。

我,我撤銷到第一次核定,各位。

他把第一次核定拿掉就代表什麼,我完全沒有核定。

他把它撤銷啊,這時候怎麼辦?

在過去而言也很頭痛,所以我們現在就告訴你了。

我們從你這個撤銷的時間點,開始的一年內。

等於幫國稅局幫地方稅務局多求了一年。

因爲他拿到判決書的一天開始他就要趕快動作。

因為還有一年的時間,要另爲稅捐處分

也就是什麼,因爲第一個的稅捐處分在這裡。

然後我們要依照法院判決確定跟訴願決定的內容。

趕快去做第二個判決、第二個處分(考記帳士就應該知道)。

行政處分其實講的就是公家機關的行政行爲,國稅局的核定就是處分。

這樣瞭解了吧,你就知道說爲什麼他要去抓這個。

例 1-2

稅捐稽徵法修法,核課期間屆滿時

接下來,我們要看的是大家比較看得懂也是一樣。

核課期間屆滿的時候,因天災事變的不可抗力的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

同學也是一樣,在核課期間內,發生天災事變。

可是我這邊沒有做任何的核定,因為新冠肺炎看不到盡頭啊。

所以是不是就,照理說我就不能核了嘛。

這時候怎麼,幫你求六個月。

因為有時候法院的那個退回來案子很難做。

我們給他一年,這個的話是你早就有心理準備給你 6 個月。

例 2-1

稅捐稽徵法修法,核課期間屆滿後

我們接下來要看的是,有關於「核課期間屆滿後準用」

剛剛是在屆滿時,告訴你:

經核定的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才申請復查。

有的人會說怎麼會是這樣子。

各位有可能再最後核課期間,要屆滿的時候才核定。

以前在國稅局常常這樣子。

我們會看到個已經要逾核課了,一年內的,趕快做因爲還要發單。

還要送達,有可能到的時候對不對,剛好剩兩天三天,等於是有點滑壘進去。

是不是你們有沒有看到核課期間到這裡(藍色的),我在這一天才核定。

他是不是我們告訴你是繳納之日起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所以是不是一定會超過。

核課期間所以我在這個時間點。

最後我去申請行政救濟他去申請行政救濟。

法院判決確定,還有訴願決定要去撤銷這個。

是不是變這邊又沒有了,就跟剛剛一樣嘛。

所以是什麼,一樣給他一年內另為稅捐處分。

所以你要把這個程序,你要稍微看一下就不難背了。

這個就是跟它的流程有關。

它是要抓時間,也解決很多的問題了。

但是我只能跟你講,它只能解決一、二,沒有辦法解決萬年稅單。

因為什麼,這邊又可以再來另外一個,一直下去一直下去。

例 2-2

稅捐稽徵法修法,核課期間屆滿後

接下來,核課期間屆滿後還有什麼?

在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也是一樣,撤銷需另為處分確定者。

這個是什麼?核課期間在這邊來講的話。

你看喔,核課期間是在這個綠色的。

但是它在一年內另為稅捐處分。

所以你看完之後應該不難的吧,因爲都一樣,都是什麼。

把這個拿掉,不是申請復查,不是復查決定的這個。

修正第 21 條 - 增訂時效中斷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時效中斷之規定

接下來我們要看的是剛剛有增訂的時效不完成。

時效不完成就是拉長你的時間。

時效中斷就是按暫停鍵讓你時間終止。

在這邊就告訴你了,稅捐的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131 條到第 134 條。

有關於時效中斷的規定也就是什麼?讓你去不適用這個狀況。

有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部分的話,這個就比較容易懂。

所以這個我們就不用畫圖了。

修正第22條 - 增訂核課期間之起算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核課期間之起算

好接下來,我們是增訂核課期間的起算日。

在過去而言,我們是不是只有 4 款,22 條只有 4 款。

你可以自己去看修正對照表,有 4 款。

這次多增加了第 5 款跟第 6 款。

第五款增訂的是土地增值稅,他特別把土地增值稅拉出來。

土地增值稅的話我們就從收件日起算。

但是如果你是第六條第三項的案件。

也就是你的個土地的就是我們執行個徵收權的時候。

被有所謂的個他去拍賣然後之後扣繳的。

像這個的話就是什麼,我剛才就跟你講六條三項是被拍賣嘛。

所以就是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原則上是收件日。

如果你是被拍賣的一種,就是他通知我的時候開始起算。

這是土地增值稅,所以這個還蠻好辨別的。

再來第二個的部分,這個就比較玄了一點稅捐減免處分。

稅金減免所依據的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是他所負擔的義務事務未履行。

此個訂法很像 128 條,很像程序在開種感覺。

致應補的稅款或是追繳的稅款或是無法。

依照前面的時間來算的話。

就從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這個的話。

是把衆多的解釋力把它合起來的。

因爲納保法事情之後很多解釋令。

有牽涉到一些人民權益的時候都要入法。

所以他這邊就舉了什麼?

例如因爲地政機關作業疏失,他去算錯了土地面積,以致於什麼。

要去補徵土地增值稅或是法院在拍賣的時候。

他這個土地增值稅的公告現值被更正就是變更。

指的就是像這種我現在這個就在解釋這種,像這個的話。

就是核課權可以行使之日起。

所以這是增加了 4 款跟 5 款,本來 21 條跟 22 條就很愛考。

現在加進去之後更不用講了。

修正第 23 條 - 延長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

稅捐稽徵法修法,延長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

接下來這一條就比較簡單了,因爲考試價值很高。

每次一修法就很愛考,23 條的第五項是在講重大欠稅。

我們一直徵不起,對不對,是不是一直延後延後再延後。

前面這個都一樣不用講了。

我們告訴你是原則上,逾五日沒有辦法執行的話,就不再執行

但是如果這個一千萬沒有變,或是有下面兩種情形

他就告訴你是什麼,這個時期一定要記起來,「不得逾年月日。」

他這次這是很大方,以前就只有一次都延五年,這次一次給他延十年,

因爲我們稅捐稽徵法好幾次修法都修這個,這個日期一定要記。

我告訴你這邊這一項的考試價值就在一千萬。

然後再來就是這個時間,這個時間只要一改,它就愛考。

所以這一條就相對簡單。

修正第 24 條 - 修正申請假扣押時點

稅捐稽徵法修法,修正申請假扣押時點

24 條是叫做「稅捐保全」,我們限定你減資,限制你去變更登記。

再來會有所謂的假扣押還有限制出境。

這一次去修正了申請假扣押的時間點。

我們這次修正的話是把它往前提。

我們是把它往前提以前都太慢了。

在過去而言的話,我們申請假扣押的時間點是從欠繳的應納稅捐。

我們修正爲什麼,如果是核定開徵或補徵的案件。

例如像是什麼,像是地價稅是被動,反正記住就是被動拿到稅單的。

或者說你被補稅,這一種就是有稅單,從繳納文書送達後他是往前提

再來,如果是自繳案件,自繳案件就是自動申報的案件

像所得稅,像是營業稅的自動報繳,它會有一個法定繳納期限屆滿。

修正對照表

稅捐稽徵法修法,修正對照表

我們看一下修正對照表,在之前24 條的第二項的時候。

我們看不出它的時間點因爲不是很重要。

它是從什麼前項欠繳應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有隱匿。

移轉逃避執行的跡象者,這可以申請法院實施假扣押。

所以是不是要達到欠稅的時候才可以做這個動作。

所以他是在欠稅的時間點,各位一定是很後面的。

你來看,現在把他修到什麼。

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但已提供擔保者不適用之,然後這邊其中的第二款。

因爲他把以前的第一項把他放在一起。

我覺得他這次修的比較漂亮點。

納稅義務人隱匿遺產逃避稅捐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要在。

繳納文書通知送達後申請假扣押,避免提供擔保。

但是如果是屬於依法申報也就是自動申報的案件。

我們就從什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

所以我前面就是抓這邊來的。

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

稅捐稽徵法修法,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

看完之後我幫大家畫了這個圖。

正常而言第一次核定之後,這是核定開徵就是被動拿到稅單的。

第一次的話,你就是有核定稅捐處分,他幫你核定了。

接下來你是不是稅單送達。

送達之後因爲我們都規定,稅捐法第 18 條都規定。

你的時間一定要在稅單開始之前,所以我這個劃在他之前。

這一段是繳稅期間,你一定不想繳。

可是我們還要等,以前還要等什麼,還要給你加徵滯納金。

如果超過 30 天之後才可以依照 20 條。

他會告訴你移送強制執行,39 條也是超過三十天才可以移送強制執行。

是不是到這邊我們確定你不繳了。

才可以去做強制的動作所以這是舊的。

可是這時候他是不是都脫產脫完了。

所以現在拉到前面來。其實他們應該會在做這個的時候,就開始準備。

而且他們現在要開發一個系統把所有的國稅跟地方稅。

全部都連結,然後會去做管制。

好所以這一塊因為沒辦法,我覺得也該樣,要不然很多人都不繳稅。

申報自繳未繳案件

稅捐稽徵法修法,申報自繳未繳案件

我們接下來看第二個,申報自繳未繳的案件。

例如所得稅的話是月號到月號,這個不就是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嗎。

原則上我們是不是還等天,其實我告訴你實務上更久,因為不會麼快。

然後接下來是才會移送強制執行,

現在一屆滿的時候,我就可以開始做。所以就往前提這是對政府有利的

修正第24條 - 增訂解除稅捐保全之情形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解除稅捐保全之情形

再來,我們有增訂解除稅捐保全的情形。

在過去而言的話,我們有講到相關的規定嗎。

這一次他就告訴你,這個是在第二項的部分納稅義務人的財產。

經依前項規定實施稅捐保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要在他的範圍內,辦理該保全措施的解除也就是解禁。

本來我是把你通通都抓過來現在只要幫你解禁。

第一款的部分是納稅義務人已自行,提供擔保或是由第三人提供擔保。

以前我們大部分都是講你自己。

現在我們可以允許你找第三人,因為有的人可能錢是藏在別人邊。

接下來第二款的部分,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你有沒有看到。

又叫做核定稅捐處分,一直出現提起行政救濟。

經訴願,行政訴訟又是撤銷確定,就是把你打回原形。

把你打回原形就沒有欠稅了,幹嘛還要稅捐保全。

但是撤銷後須另為處分而且納稅義務人。

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不辦理解除。

所以你只要前面個聽懂後面你任督二脈就打通了。

修正第24條 - 增訂解除限制出境之情形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解除限制出境之情形

再來我們還有增訂解除限制出境的情形。

在這邊告訴你,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

經限制出境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財政部要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限制出境。

在這邊來講的話又把前面段拉過來你再看一次。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爲處分確定。

這段話我們一直看很多遍。

接下來,但是一部分的撤銷:

其餘金額、欠稅金額達到前項所定標準,或是納稅義務人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金執行之跡象這就不予解除。

就回到了我們限制出境的金額,一百、兩百然後接下來就乘上倍,未確定的部分。

修正第24條 - 增訂準用代位權及撤銷權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準用代位權及撤銷權之規定

同時我們去增訂了,準用代位權跟撤銷權的規定。

因爲他的法條只有講準用民法 242 條到 245 條。這個講的是代位權。

再來,代位權跟撤銷權,還有信託法的規定

反正你就是記住這一段,你就想準用民法。

代位權跟撤銷權的規定這樣就好,那個條文都不用背

什麼叫做代位權?這要回到民法,我們這邊就拿了民法條。

納稅義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爲了要保全他的債權,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行使其權利。

這是講什麼?比如說這個債務人他可以繼承一筆遺產。

他知道他繼承之後國稅局會來跟他要,因為國稅局都盯得很緊。

他就想說我拋棄繼承,我不要繼承。

各位是不是怠於行使權利。

這時候債權人不就是國稅局嗎。

爲了保全自己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也就是用國稅局的名義。

坐在他的位置就是代他來繼承,這叫「代位權」。

再來,什麼叫做撤銷權,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及債權者。

債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我會舉什麼例子。

他很多財產但是他不願意繳,乾脆他我贈與給你。

他就送給他了還不用就是。還買,還乾脆買一送一。

各位,這樣子的狀況不就是有害到國稅局的債權嗎,我可以行使撤銷權。

可是注意,這兩個還是要去打訴訟。

但是至少國家有名義,可以做這樣子的權利,

所以他這次代入很多民法的概念過來。

考生心得

我是一名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的在職人員,事務所本身就很忙碌,常常加班不在話下。

由於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到補習班補習,因此只能選擇線上教學的模式。

當看到 TKB 課程時,覺得這個風格是我想要的。

諮詢過程中,客服人員很專業、迅速地,回答每一個問題,最後就毫不猶豫選擇TKB。

在5月旺季忙完後,我開始準備考記帳士。

從8月開始到考試前我開始閉關,每天都頂著不加班的壓力回家。

平日六點下班,最晚七點半開始念書,念到11點半去睡覺。

假日不出門,一早起床就開始唸書,並且制定課程表。

務必讓自己每一科至少兩天就要念到一次,不能離開太久,這樣才會快速熟悉起來。

雖然我的工作經驗有幫我加分,但我還是要求自己假日不能出去玩,回絕所有約會。

在放榜的這一天,我終於如願考上了,也算了了我一個長久以來的心願,考到不一定會職業。

但是在事務所這麼久了,想著對自己這十年的事務所日子有所交代。

很謝謝一路支持我的人,謝謝老師,被主管盯也是值得了!...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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