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年考選部國家考試新措施高普考、地特刪除公文、英文比重提高
2021/110年考選部國家考試新措施高普考、地特刪除公文、英文比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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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公告法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 高普考、初考、地方特考(三等、四等、五等)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公文,相關占分比重配合調整
- 高考三級、地方特考三等成績計算方式: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
- 高等三級、地方特考三等法學知識與英文提高英文之占分比重與題數。
- 特殊類組新增應考資格限制、特殊類組修改考試科目。
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2/1/1,其餘內容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等別 | 類組 | 變動 | 新規定 | 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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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地方特考三等 | 各類組 | 分數計算 |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80%。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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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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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社會工作師 | 應考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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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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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行政 | 應考資格 | 除原有應考資格外,需檢附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B2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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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文教行政 | 應考資格 | 除原有應考資格外,需檢附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B1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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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觀光行政 | 應考資格 | 除原有應考資格外,需檢附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為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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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四級、地方特考四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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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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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地方特考五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 | 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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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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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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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增考試類科 | 配合用人機關需要,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增財稅法務類科,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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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考試類科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務審計類科及績效審計類科合併為審計類科,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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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修正應試科目 | 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科目「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 「法院組織法概要」修正為「行政法概要」。 |
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 |||
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行政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 |||
3. | 新增語組 | 用人機關經濟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行及駐處人才專業考量,於本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增設「泰文組」、「越南文組」及「印尼文組」。 | |
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 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組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 ||
修正成績計算規定 | 調整應試科目「外國文」、「英文」成績為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 ||
刪除體格檢查項目 | 用人機關檢討現行體格檢查規定,因「辨色力」非屬對職務具實質必要之關聯性,爰刪除辨色力項目。 | ||
4. |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 配合政策需要,新增三等考試社會工作職系社會工作類科。 |
修正應試科目名稱 | 因應資訊知識領域發展快速,為期考用配合,三等考試資訊處理類科應試科目「程式語言」修正為「程式設計」。 | ||
刪除考試類科 | 配合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本考試規則相關類科及所屬職系名稱,並因應職系簡併,刪除久未提列職缺之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 | ||
5. | 原住民族考試 | 應考資格增訂族語能力認證 | 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考試規則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自110 年1 月1 日起,報考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
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 |||
6. | 稅務人員考試 | 廢止考試規則 | 配合用人機關財政部用人需求皆可透過高普考試取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業經考試院 109 年 10 月 22 日第 13 屆第 7 次會議決議廢止,自 110 年起不再辦理本項考試。 |
7.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 公共衛生師法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3 日公布施行,為符應國家需要,特增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以甄選專業適格之公共衛生師人才,建構完整的防疫體系,為全民健康把關,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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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顏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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