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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體測握力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調整專業科目題型

2021-03-15 36040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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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體測握力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調整專業科目題型

考選部修正司法特考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握力項目合格標準,自三十五公斤修正為三十公斤。

2019年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包括: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及題型、部分類科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並將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修正為與監獄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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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測握力合格標準修正

等別 類組 新規定 原規定
三等 監獄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四等 法警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重度肢障。
  7.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重度肢障。
  7.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四等 監所管理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2.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12.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

108年司法特考三等 專業科目修正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類科 原專業科目
(皆申論式題型)
108年實施專業科目
監獄官
  1. 監獄行刑法
  2. 刑法
  3. 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4. 心理測驗
  5. 諮商與輔導
  6. 監獄學
  1.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2.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 刑事政策
  4.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5. 諮商與矯正輔導
  6. 監獄學

108年司法特考四等 專業科目修正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類科 原專業科目
(皆申論式題型)
108年實施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 法院組織法
  2. 刑法概要
  3. 刑事訴訟法概要
  4. 民法概要
  5. 民事訴訟法概要
  1. 行政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刑事訴訟法概要
  4. 民法概要
  5. 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1. 行政法概要 (申論100%)
  2. 刑法概要 (申論100%)
  3. 刑事訴訟法概要
  4. 法院組織法
  1. 行政法概要 (測驗100%)
  2. 刑法概要 (測驗100%)
  3. 刑事訴訟法概要
  4. 法院組織法
執達員
  1. 民法概要 (申論100%)
  2. 刑法概要 (申論100%)
  3. 民訴概要與刑訴概要
  4. 強制執行法概要
  1. 民法概要 (申論、測驗各50%)
  2. 刑法概要 (測驗100%)
  3. 民訴概要與刑訴概要
  4. 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1. 民法概要 (申論100%)
  2. 行政法概要 (申論100%)
  3. 民訴概要與刑訴概要
  4. 強制執行法概要
  1. 民法概要 (申論、測驗各50%)
  2. 行政法概要 (測驗100%)
  3. 民訴概要與刑訴概要
  4. 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院說明,為增加對於被告及少年收容人之法律知識及執法職能,監獄官應試專業科目「監獄行刑法」修正為「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刑法」修正為「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政策與犯罪學」、「心理測驗」二科修正為「刑事政策」、「犯罪學與再犯預測」;「諮商與輔導」修正為「諮商與矯正輔導」。
為應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需要,法院書記官四等應試專業科目「法院組織法」修正為「行政法概要」,「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由申論式題型修正為混合式題型。
考量司法事務官下肢重度肢障者並無礙於職務之執行,體格檢查不合格項目由「重度肢障」修正為「重度上肢障」;另參酌警察、調查、海巡、國安、移民等特考之體格檢查項目,刪除監獄官、監所管理員現行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並增訂上、下肢機能之合格標準。


提醒考生司法特考四等、五等,非法律系的也可報名,五等考試考試科目少,法律系學生目標多放在三等,四等考試競爭相對低,四等錄取率高且待遇相當優渥,是掌握高薪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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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顏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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