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員

應考資格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科系限制 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1. 心理測驗與衡鑑
  2.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3. 諮商與輔導
  4. 心理學
  5. 少年事件處理法
  6. 人類行為與發展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心理測驗員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 如訓練人數達法官學院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由該學院辦理。
  2. 未及於專業訓練調訓時程參加訓練之人員,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心理輔導員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安排至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見習及辦理心理輔導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心理輔導員、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之。
訓練津貼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