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2. 民法 ★
  3. 民事訴訟法 ★
  4.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5.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 ★ (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6.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共同科目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 與測驗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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