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

應考資格 18-55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家事調查官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
  1. 由法官學院辦理。
  2. 未及參加第1、3階段調訓時程之人員,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第1階段:約7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討法律、調查、實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 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包含調查、訪談、會談、諮商、輔導技巧及調查報告之撰寫。
  2. 家事相關法令:與業務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包含家事事件法及相關子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他法律;在家事事件法部分,並應包含調解、訴訟、非訟、家事執行等各階段,以及履行勸告、暫時處分等新制度中,家事調查官之職責與功能。
  3. 工作倫理:家事調查官倫理、家事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
  4. 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家事調查官與法官及其他專業人士之合作溝通與協調等。
  5. 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人權公約、CEDAW 公約等、家庭暴力處理、兒童少年發展與最佳利益等。
  6. 案例研討:調查及訪視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7. 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相關機關團體等。
(二)第2階段:約7週,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人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 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德操守俱優之法官或適當人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 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 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調查報告擬作5篇、機構參訪心得1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及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相關當事人之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三)第3階段:約2週,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訓練津貼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俸給。
  2. 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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