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官

應考資格 18歲以上,55歲以下,大學以上學歷。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1. 監獄學
  2.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4.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5. 諮商與矯正輔導
  6. 刑事政策
備註
  1.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 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是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的及格標準是5分50秒內完成,女性應考人則是6分20秒以內合格。
  3. 第三試口試,採個別口試方式。

監獄官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
  1. 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 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二)專業訓練:在矯正署研習。
訓練期間 含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訓練期間8個月。
  1. 教育訓練:6個月(含實習4個月)。
  2. 專業訓練:2個月。
  3. 符合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2個月之專業訓練。
訓練課程
  1. 研習課程:包括專業訓練及教育訓練(不含實習),旨在培養法律素養、矯正專業知能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2. 實務訓練: 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訓練,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3. 上課時間:實習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課程外,於法務部矯正署受訓期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至8小時為原則,全週38至4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矯正署定之,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矯正署安排。
訓練津貼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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