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機關 |
(一)教育訓練:
- 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 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二)專業訓練:在矯正署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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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 |
含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訓練期間8個月。
- 教育訓練:6個月(含實習4個月)。
- 專業訓練:2個月。
- 符合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2個月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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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 |
- 研習課程:包括專業訓練及教育訓練(不含實習),旨在培養法律素養、矯正專業知能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 實務訓練: 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訓練,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 上課時間:實習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課程外,於法務部矯正署受訓期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至8小時為原則,全週38至4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矯正署定之,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矯正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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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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