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

應考資格 18-55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上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 60% 、公文 20% 與測驗 20% ),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 、法學緒論 ★ 30% 、英文 40%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法律事務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民法 ★
  2. 刑法 ★
  3. 民事訴訟法 ★
  4. 刑事訴訟法 ★
  5.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6.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財經事務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民法與刑法 ★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3. 中級會計學 ★
  4. 銀行實務 ★
  5. 稅務法規 ★
  6. 審計學 ★
營繕工程事務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民法與刑法 ★
  2.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
  3.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
  4.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
  5. 營建法規 ★
  6. 政府採購法 ★

集體口試說明

考試性質
  1. 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 ) ,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2. 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3.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及格標準
  1.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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