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一試 偵查實務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行政法 ★
  2. 刑法 ★
  3. 智慧財產權法 ★
  4. 刑事訴訟法 ★
  5.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
  6. 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3. 中級會計學 ★
  4. 銀行實務 ★
  5. 稅務法規 ★
  6. 審計學 ★
電子資訊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2. 系統分析 ★
  3. 資通安全 ★
  4. 計算機網路 ★
  5. 電子學與電路學 ★
  6. 程式語言 ★
營繕工程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2. 結構分析 ★(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3. 結構設計 ★(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4. 施工法 ★(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5. 營建法規 ★
  6. 政府採購法 ★
共同科目
  1. ◎ 國文(作文 60%、公文 20% 與測驗 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法學緒論 ★ 30%、英文 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二試 個別口試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1. 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 90%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 10%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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