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應考資格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民法
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5.民事訴訟法
6.英文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薪水待遇 約60,000元。
分發單位 全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工作內容 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赴大陸結婚或定居之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之認證、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辦理出國手續、婚姻或出生證件遺失之認證、汽機車車主死亡之切結書認證、認領子女之公證、信函(寄信)之認證等業務。

公證人訓練計畫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由法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5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則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公證人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安排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習及試辦公證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公證人輔導之。
訓練津貼 (一)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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