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第一試 ※ 綜合法學(一)占300分:
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綜合法學(二)占300分:
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
票據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
第二試
  1. 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 商事法100分(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5. 國文100分(作文100分)
第三試 口試採集體口試
口試成績占100分
  1. 筆試採二試,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
  2.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
  3. 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司法官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4.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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