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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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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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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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 3.監獄學概要 ※ 4.刑法概要 ◎ 5.犯罪學概要 ※ 6.監獄行刑法概要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薪水待遇 | 約50,000-5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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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單位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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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由矯正署辦理。 (二)實習訓練: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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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習訓練合計為4個月,分2個階段實施: (一)專業訓練:在法務部矯正署研習2個月。 (二)實習訓練:分配至矯正機關實習2個月。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包括一般法律概論課程、矯正專業概論課程、通識課程、矯正法規概論課程、管理員矯正實務課程、技能課程及教輔活動。藉由與職務相關法律及矯正實務課程,初步瞭解執法之法律基礎,培養應有之法律素養,提昇矯正專業知能。 (二)實習訓練: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課程,了解管理員各項戒護勤務之執行重點,為日後之職場專業能力奠定基礎,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三)上課時間:除實習訓練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課程外,於矯正署受訓期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至8小時為原則,全週38至4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矯正署定之,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矯正署安排。 |
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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