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應考資格 18-50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 3.民法概要
※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薪水待遇 約48,000-52,000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工作內容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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