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員

應考資格 18-50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 3.民法概要
※ 4.行政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薪水待遇 約48,000-52,000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工作內容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工作特色
  1. 執行員的工作多屬於辦理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等事務性的工作,在所有司法人員中算得上是較為單純。
  2. 因工作內容,面對人的機會較多,適合個性圓融、活潑外向者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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