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
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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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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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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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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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法概要 ◎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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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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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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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津貼 |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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