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

應考資格 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1. 民法
  2. 刑法
  3. 刑事訴訟法
  4. 民事訴訟法
  5.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 強制執行法
◎ 3.民法概要
◎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備註
  1.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 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查閱「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分析」。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 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 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 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1. 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 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 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 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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