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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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限制 | 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普通科目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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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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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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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則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心理輔導員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安排至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見習及辦理心理輔導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心理輔導員、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之。 |
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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