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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國考|地方特考/地特/地方政府考試

地方特考報名日期 · 地方特考考試日期

考試名稱 年度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地方特考 113年 113.09.10-09.19 113.12.07-12.09
112年 112.09.11-09.20 112.12.09-12.11
111年 111.09.06-09.15 111.12.10-12.12
110年 110.09.07-09.16 110.12.11-12.23
109年 109.09.15-09.24 109.12.19-12.21
108年 108.09.10-09.19 108.12.14-12.16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 本考試設置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5考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地方特考應考資格

考試名稱 類別 三等應考資格
地方特考 一般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般民政
宗教行政
客家事務行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原住民族行政
勞工行政
文化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教育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
體育行政
國際文教行政
新聞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全民英檢(GEPT)、多益(TOEIC)、托福(TOEFL)、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 Linguaskill General)、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外語能力測驗(FLPT)。
觀光行政
財稅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金融保險
統計
會計
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
法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國際經貿法律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經建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公平交易管理
企業管理
工業行政
商業行政
農業行政
智慧財產行政
消費者保護
僑務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衛生行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醫務管理
環保行政
地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公產管理
博物館管理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圖書資訊管理
檔案管理
史料編纂
交通行政
航運行政
公職社會工作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三等行政類部份類組
三等應考資格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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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初等考 vs.特考怎麼分

公務人員考試主要分為兩種:
❶ 每年例行舉辦的高普考、初等考,主要分發單位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學校為主;
另外一種則是不定期舉辦的 ❷特種考試(簡稱特考)。

 

高普初考和地方特考的差別:
①就考試時間而言,高普初固定一年一次、特考採不定時制(遇缺才補);
②以資格而言,高普初考分五等,依照每個等級有不同限制。
而特考是針對『特殊資格』人員(如:原住民、身心障礙)或機關『特殊需求』(如:司法人員、調查人員),因此要符合條件才能報考,特考及格之考生依據不同的考試種類有『留任三~六年』’方能申請轉調該分發任用單位之外的機關。

③以等級而言,初考原則上與地方特考五等相同,最大不同在於分發單位,初考主要分發單位為中央機關;地方特考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0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0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0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0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國營載事業大舉徵才

隨著政利多消息,包含五都升格、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準直轄市等組織改織所增加的人力需求外,再加上即將退休的公務人員缺額,以及長達十年的國營事業退休潮,一年下來十餘種就業考試所釋放的職缺,初估就有2-3萬個名額,如能提前在就學期間掌握趨勢,有充份的時間準備,考取勝算比在職人士更高。

 

►特殊用人單位持續釋放職缺

所謂的公務人務考試不再只是高普考試、初考、地方特考,更多特殊用人機關也開始微才,包含關務特考、鐵路特考、調查局特考、國安局特考、外交特考、司法特考以及移民署特考等,這些特考由於是屬特殊用人機關考試,錄用後薪資也比一般高普初考還要高,例如,調查局人員錄用第一年本俸加各項加給後滿起薪就有7.6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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