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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國考-鐵路特考/台鐵招考/台鐵考試/台鐵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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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特考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 | 年度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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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 | 112年 | 112.03.06-03.15 | 112.06.10-06.11 |
111年 | 111.03.08-03.17 | 111.06.18-06.19 | |
110年 | 110.03.09-03.18 | 110.06.19-06.20 | |
109年 | 109.03.10-03.19 | 109.06.13-06.15 | |
108年 | 108.03.12-03.21 | 108.06.15-06.16 |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 考場分有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
▹鐵路人員考試各等級應考資格與考試方式
考試名稱 | 等別 | 應考資格 | 考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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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 | 高員級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一試:筆試 |
員級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一試:筆試 | |
佐級 | 18歲以上畢業,無學歷限制。 |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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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佐級考試車輛調度、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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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應考資格(詳細要求)
鐵路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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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位別 | 類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高員三級 | 業務類 | 人事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任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法律政風 | |||
財經政風 | |||
會計 | |||
事務管理 |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地政 | |||
技術類 | 土木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防災、土木與防災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地球科學、地質、地質科學、防災科技、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繪圖、軍事工程、海洋、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測量、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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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公共工程、建築、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建築與古蹟維護、建築製圖、軍事工程、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製圖科建築組、營建工程、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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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教育、工業電子、工業管理、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工程、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自動控制、兵器工程、系統工程、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計算機與控制、核子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航運技術、動力機械、控制工程、通訊工程、微電子工程、資訊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子技術、電子物理、電子計算機科學、電子通訊、電工技術、電信工程、電視科工程組、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機科冷凍空調組、電機電力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應用物理、醫學工程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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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教育、工業電子、化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自動控制、材料科學、系統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計算機科學、計算機管理決策、計算機與控制、核子工程、航空太空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通訊工程、微電子工程、微機電系統工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電子工程、電子技術、電子物理、電子通訊、電信工程、電視科工程組、電腦與通信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應用物理、醫學工程、醫藥暨應用化學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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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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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級 | 業務類 | 人事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財經政風 | |||
事務管理 |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地政 | |||
技術類 | 土木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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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
機械工程 | |||
電力工程 | |||
電子工程 | |||
資訊處理 | |||
佐級 | 業務類 | 事務管理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車輛調度 | |||
技術類 | 土木工程 | ||
機械工程 | |||
機檢工程 | |||
電力工程 | |||
電子工程 | |||
養路工程 | |||
附註 | 一、本表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二、本表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 三、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四、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 五、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六、本表技術類別高員三級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 |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鐵路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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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02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03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04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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