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

外交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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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等別 類科 共同科目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語言組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法組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語言組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國際經貿法律組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英文(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外交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等別 類科 專業科目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行政組
  1. ⊚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 ⊚ 會計學概要
  3. ⊚ 行政學概要
  4. ⊚ 英文
外交行政人員
資訊組
  1. ⊚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 ⊚ 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3. ⊚ 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4. ⊚ 英文

►外交特考-口試評分要點及成績計算

類科 第二試:口試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外交行政人員
集體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 人格特質(包括積極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1. 外語表達能力60分
  2. 論述能力20分
  3. 應變能力10分
  4. 才識見解氣度10分

►外交特考-外交行政人員工作內容

類組 級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外交行政人員 外交特考四等 行政組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
  1. 外交部與駐外管處處理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2. 駐外管處交辦其他相關行政業務
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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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0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0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0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0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行政組 55 42 2 2 4.7%
111(行政組) 未公告 38 2 2 5.2%
110(行政組) 40 35 2 2 5.71%
109(行政組) 184 90 1 2 1.09%
109(資訊組) 29 18 1 1 3.45%
108(行政組) 275 151 4 4 2.64%
108(資訊組) 33 18 1 1 5.55%
107(行政組) 222 139 3 3 2.15%
107(資訊組) 35 14 1 1 7.14%
106(行政組) 225 144 6 6 4.17%
106(資訊組) 46 21 2 2 9.52%
105(行政組) 270 145 5 5 3.45%
105(資訊組) 46 32 3 3 9.38%
104(行政組) 250 125 6 6 4.80%
104(資訊組) 86 51 5 5 9.80%
103(行政組) 215 108 4 8 7.40%
103(資訊組) 79 52 3 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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