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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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工作內容

考試類別 等別 工作內容
司法事務官 三等 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協助司法官業務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3.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成績計算
三等 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司法事務官纇科法律事務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纇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等 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依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纇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等 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說明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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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考試科目
三等
(公設辯護人)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
  2. ※ 中華民國憲法70%與英文30%
三等
(其他纇科)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四等
五等
  1. ※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 公民70%與英文30%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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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專業科目

 

類科 考試科目
公設辯護人
  1. 民法
  2. 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5. 犯罪學
  6. 商事法
公證人
  1. 民法
  2. 民事訴訟法
  3.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4. 商事法
  5.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6. 英文
觀護人
  1. 刑法
  2.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 諮商與輔導
  5. 犯罪學
  6.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1.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2. 家事事件法
  3. 心理學
  4.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5. 諮商與輔導
  6. 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6.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實務組)
  1. 民法
  2. 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5.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6.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1. 民法與刑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1. 民法與刑法
  2.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3.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4.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5. 營建法規
  6.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法院書記官
  1. 民法
  2. 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5. 強制執行法
  6.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 行政法
  2. 刑法
  3. 智慧財產權法
  4. 刑事訴訟法
  5.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 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系統分析
  3. 資通安全
  4. 計算機網路
  5. 電子學與電路學
  6. 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3.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4.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5. 營建法規
  6. 政府採購法
心理測驗員
  1. 心理測驗與衡鑑
  2.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3. 諮商與輔導
  4. 心理學
  5. 少年事件處理法
  6. 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1. 心理測驗與評量
  2. 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3. 諮商與輔導
  4. 社會工作概論
  5. 少年事件處理法
  6. 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獄官
  1.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2.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 刑事政策
  4. 監獄學
  5.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 諮商與矯正輔導
公職法醫師
  1. 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2.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3. 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 法醫學
  2. 法醫生物學
  3. 法醫毒物學
  4. 生物化學
  5. 儀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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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法律事務組) 564 313 16 34 10.8%
112(財經事務組) 35 13 1 4 30.7%
111(法律事務組) 未公告 321 20 31 9.6%
111(財經事務組) 未公告 13 2 6 46%
110(法律事務組) 未公告 253 11 24 9.4%
110(財經事務組) 未公告 15 2 3 20%
109(法律事務組) 743 356 16 18 5.05%
109(營繕工程事務組) 22 11 1 1 9.09%
108(法律事務組) 453 211 12 18 8.5%
108(財經事務組) 108 57 5 5 8.7%
108(營繕工程事務組) 35 16 1 1 6.2%
107法律事務組 295 129 4 16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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