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特考

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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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等別 成績計算
三等
  1.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
  1. 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等
  1. 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說明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調查局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三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
四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
五等
  1. ※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 公民70%與英文30%
說明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調查局特考考試科目.專業科目

等別 營繕工程組
三等
  1.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2. 營建法規
  3.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4. 政府採購法
四等
  1. 結構分析概要
  2. 施工法概要
  3. 政府採購法概要

►營繕工程組-分發地區

類組 分發地區
營繕工程組 分發單位則為調查局、全國各調查處和調查站等單位。

 

►營繕工程組-工作內容

類組 工作內容
營繕工程組 調查局營繕工程組負責的案件通常會與「重大公共工程」及「貪瀆案件」相關,新進人員原則上須先接受外勤第一線工作歷練,有了外勤歷練後,會配合業務需要調任相關專業內勤單位服務,部分錄取人員也有機會在結業分發後直接派任內勤單位服務。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0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0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0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0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三等) 未公告 48 2 2 4.1%
111(三等) 未公告 46 2 2 4.3%
110(三等) 未公告 55 2 2 3.6%
109(三等) 78 55 3 3 5.45%
108(三等) 92 54 3 3 5.55%
107(三等) 128 77 3 5 6.49%
106(三等) 138 96 4 7 7.29%
105(三等) 143 93 10 12 12.90%
104(三等) 122 81 7 1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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