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

消防警察(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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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1.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3. 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4.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5.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二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三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四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 ※ 英文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專業科目

等別 消防警察人員
三等
  1.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 建築防火
  3. 微積分
  4. 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四等
  1.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 ⊚ 火災學概要
  3.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分發地區

  1.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消防警察-工作內容

類組 工作內容
消防警察 需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未公告 11 5 4 36.3%
111無 未公告 12 7 2 16.6%
110 32 14 7 2 14.2%
109 48 28 8 3 10.71%
108 32 14 16 1 7.14%
107 28 12 17 5 41.67%
106 33 12 15 0 0%
105 70 17 14 1 5.88%
104 31 9 12 0 0%
103 35 16 14 3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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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 陳弘 66 $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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