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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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測驗方式

  1.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3. 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4.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5.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二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三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四等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 ※ 英文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專業科目

等別 行政警察人員
三等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 行政法
  3. 心理學
  4. 公共政策
  5. ⊚ 行政學
四等
  1. ⊚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 ⊚ 犯罪學概要
  3. ⊚ 刑法概要

►分發地區

  1.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2. 四等考試錄取: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行政警察-工作內容

類組 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 分發至機構擔任第一線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未公告 4130 803 1281 31%
111無 未公告 4261 508 568 13.3%
110 6234 4461 364 366 8.2%
109 6042 4614 264 265 5.74%
108 8145 6236 264 373 5.98%
107 11366 9086 1700 2399 26.40%
106 15017 12338 2330 2348 19.03%
105 16594 12851 2330 2352 18.30%
104 10579 8618 2330 2355 27.33%
103 9606 7606 1100 110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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