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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 等別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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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 | 三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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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 四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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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 五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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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地方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五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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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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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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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五等 | 廉政 |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廉政之知能,對廉政政策、制度與法規之擬訂、貪瀆預防措施及廉政興革建議、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及推動、廉政倫理事件之登錄及諮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案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裁罰、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貪瀆或相關不法事項之調查、處理及協調、行政肅貪、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
►地方特考-分發地區
分發地區 |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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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說明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及考試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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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考區 | 錄取分發區 | |
台北市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宜蘭 | |
桃園市 | 桃園 | |
新竹市 | 新竹、苗栗 | |
台中市 | 台中、彰化、南投 | |
嘉義 | 雲林、嘉義 | |
台南 | 台南 | |
高雄 | 高雄、屏東 | |
花蓮、臺東 | 花蓮、臺東 | |
澎湖 | 澎湖 | |
金門 | 金門 | |
馬祖 | 馬祖、連江縣 |
考試年分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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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五等) | 318 | 187 | 3 | 3 | 1.6% |
112(四等) | 21 | 12 | 5 | 4 | 33.3% |
111(五等) | 308 | 177 | 6 | 6 | 3.3% |
107(五等) | 559 | 未公告 | 7 | 未公告 | 未公告 |
106(五等) | 483 | 327 | 6 | 6 | 1.83% |
105(五等) | 367 | 256 | 3 | 3 | 1.17% |
103(五等) | 523 | 347 | 3 | 3 | 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