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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 等別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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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 | 三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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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 四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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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 五等 | 112/01起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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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地方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地方特考(三等)-行政類 | 刪減前考試科目 | 刪減後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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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編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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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編纂-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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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三等 | 史料編纂 | 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 本職系之職務包含下列相關工作的計畫、審核、執行等:政紀傳記撰述與彙編、歷史圖表製作與彙整、史學集刊編印、史料與史實考訂、史料之蒐集整理、國史與地方史修纂等工作。 |
►地方特考-分發地區
分發地區 |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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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說明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及考試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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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考區 | 錄取分發區 | |
台北市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宜蘭 | |
桃園市 | 桃園 | |
新竹市 | 新竹、苗栗 | |
台中市 | 台中、彰化、南投 | |
嘉義 | 雲林、嘉義 | |
台南 | 台南 | |
高雄 | 高雄、屏東 | |
花蓮、臺東 | 花蓮、臺東 | |
澎湖 | 澎湖 | |
金門 | 金門 | |
馬祖 | 馬祖、連江縣 |
考試年分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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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三等) | 46 | 29 | 1 | 1 | 3.45% |
103(三等) | 25 | 14 | 1 | 1 | 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