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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地方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地方特考(三等)-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刪減後考試科目
統計
  1. 統計學
  2. ⊚ 經濟學
  3. 資料處理
  4.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5. 抽樣方法
  6. 迴歸分析
  1. 統計學
  2. ⊚ 經濟學
  3. 資料處理
  4. 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地方特考(四等)-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刪減後考試科目
統計
  1. 統計學概要
  2. ※ 經濟學概要
  3.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4. 資料處理概要
  1. 統計學概要
  2. ※ 經濟學概要
  3. 資料處理概要
五等
統計
  1. ※ 統計學大意
  2. ※ 資料處理大意

►統計-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
等級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三等、四等、五等 統計 各縣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中央銀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會計室、行政院主計處。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統計之知能,對統計法規之擬訂、政府統計資料之蒐 集、調查、整理、分析、預測、發布與保管、統計圖表與書刊之編製、統計資 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統計法令解釋、統計標準之統一、統計業務之指導、 監督及國際統計事務之聯繫與交流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 執行等工作。

►地方特考-分發地區

分發地區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說明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及考試地點
所屬考區 錄取分發區
台北市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宜蘭
桃園市 桃園
新竹市 新竹、苗栗
台中市 台中、彰化、南投
嘉義 雲林、嘉義
台南 台南
高雄 高雄、屏東
花蓮、臺東 花蓮、臺東
澎湖 澎湖
金門 金門
馬祖 馬祖、連江縣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三等) 233 152 11 11 7.2%
111(四等) 70 37 3 3 8.1%
111(三等) 240 142 12 12 8.4%
110(三等) 199 130 6 6 4.61%
110(四等) 74 45 3 3 6.66%
109(三等) 190 98 4 4 4.08%
109(四等) 104 64 2 2 3.13%
108(三等) 127 75 6 6 8.00%
108(四等) 233 159 6 6 3.77%
108(五等) 51 40 2 2 5.00%
107(三等) 215 129 5 5 3.88%
107(四等) 51 33 1 1 3.03%
107(五等) 20 12 1 1 8.33%
106(三等) 208 146 6 6 4.11%
106(四等) 92 65 1 1 1.54%
104(三等) 158 100 4 4 4.00%
104(四等) 90 63 2 2 3.17%
103(三等) 361 223 6 6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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