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

公職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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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地方特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地方特考(三等)-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刪減後考試科目
公職社會工作師
  1. ⊚ 行政法
  2.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3. 社會工作實務
  1.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2. 社會工作實務

►公職社會工作師-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
等級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本單位及其所屬機關,包括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浩然敬老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等 本職系之職務包含下列相關工作的計畫、審核、執行等:社區活動與教育訓練、團體問題的心理評估處置、兒童/少年/老人保護服務、更生人保護、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對失智老人/遊民/精神問題者提供心理與生理醫療協助、就業輔導、婦嬰幼童收容養護等工作。

►地方特考-分發地區

分發地區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說明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及考試地點
所屬考區 錄取分發區
台北市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宜蘭
桃園市 桃園
新竹市 新竹、苗栗
台中市 台中、彰化、南投
嘉義 雲林、嘉義
台南 台南
高雄 高雄、屏東
花蓮、臺東 花蓮、臺東
澎湖 澎湖
金門 金門
馬祖 馬祖、連江縣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三等) 395 272 74 137 50.3%
111(三等) 740 425 64 64 15%
110(三等) 703 467 48 48 10.2%
109(三等) 702 446 53 53 11.88%
108(三等) 768 470 58 58 12.34%
107(三等) 776 519 69 53 10.21%
106(三等) 770 516 57 28 5.43%
105(三等) 929 656 114 108 16.46%
104(三等) 992 676 87 58 8.58%
103(三等) 859 571 78 6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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