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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技術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電力工程
  1. 計算機概論
  2. 電路學
  3. ⊚ 工程數學
  4. 電子學
  5. 電機機械
  6. 電力系統
  1. 計算機概論
  2. 電路學與電子學
  3. 電機機械
  4. 電力系統
普考 - 技術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電力工程
  1. 基本電學
  2. 電工機械概要
  3. 輸配電學概要
  4. 電子學概要
  1. 電工機械概要
  2. 輸配電學概要
  3. 電子學概要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電力工程-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四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技術 電力工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智慧財產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區公所。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電力工程之知能,對發電、輸電、配電、容電、電動、電用、控制設備、機具與器材之修造裝備、電機運轉、電纜架設、電力系統之設計、施工規劃、安全管理、維護、測繪與檢驗、有關器材裝具之改良管理、電力生產及廠、礦之電力規劃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323 166 73 75 45.1%
111無 315 162 14 18 11.11%
110 477 250 51 81 32.40%
109 488 277 37 48 17.33%
108 547 285 43 64 22.46%
107 543 337 42 74 21.96%
106 649 417 51 78 18.7%
105 635 359 30 65 18.10%
104 780 474 36 65 13.71%
103 757 469 17 41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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