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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財經廉政
  1. ⊚ 行政法
  2. ⊚ 行政學
  3. 社會學
  4.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5. 心理學
  6. ⊚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1. ⊚ 行政法
  2.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3. 心理學
  4. ⊚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普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財經廉政
  1. ※ 行政法概要
  2.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3. 心理學概要
  4. ※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1. ※ 行政法概要
  2.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3. ※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財經廉政-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
財經廉政 各級縣市政府、主計處、秘書處、教育局、稅務局、勞工局、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觀光旅遊局等政風處。 廉政職系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廉政、政風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 廉政:含廉政政策、制度與法規之擬訂、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之防貪審查及稽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及推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法令解釋及案件審議與裁罰、廉政與誠信教育宣導策劃及推動、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等。

  2. 政風:含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廉政興革建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調查及移送裁罰、廉政倫理事件之登錄及諮詢、機關有關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事項之處理及協調等。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256 181 6 18 9.9%
111無 308 197 9 13 6.59%
110 296 173 9 22 12.72%
109 263 176 8 15 8.52%
108 266 173 6 28 16.18%
107 220 152 5 14 9.21%
106 215 151 4 14 9.27%
105 189 138 8 19 13.76%
104 227 156 6 16 10.25%
103 268 206 5 10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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