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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統計
  1. 統計學
  2. ⊚ 經濟學
  3. 資料處理
  4.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5. 抽樣方法
  6. 迴歸分析
  1. 統計學
  2. ⊚ 經濟學
  3. 資料處理
  4. 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普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統計
  1. 統計學概要
  2. ※ 經濟學概要
  3.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4. 資料處理概要
  1. 統計學概要
  2. ※ 經濟學概要
  3. 資料處理概要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統計-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
統計 各縣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中央銀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會計室、行政院主計處。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統計之知能,對統計法規之擬訂、政府統計資料之蒐 集、調查、整理、分析、預測、發布與保管、統計圖表與書刊之編製、統計資 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統計法令解釋、統計標準之統一、統計業務之指導、 監督及國際統計事務之聯繫與交流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 執行等工作。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403 302 10 23 7.6%
111無 388 276 2 16 5.79%
110 484 320 7 24 7.50%
109 461 349 10 30 8.60%
108 462 344 4 11 3.2%
107 454 338 7 23 6.80%
106 495 373 6 11 2.94%
105 478 331 6 11 3.32%
104 600 430 12 31 7.20%
103 632 469 6 15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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